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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晨阳都有个疑问,那就是: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往往需要多做一步分录,即恢复留存收益的处理。那么为什么要做这一处理呢?不清楚的童鞋看一下下边的总结吧!
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以前期间实现的留存收益应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或经调整后的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部分)为限,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调整,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贷: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原因如下:
因为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已将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全部从借方抵销了,那么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也抵销了,此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的都是合并方的留存收益,但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是假设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之前就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母子公司的留存收益,故要做这笔恢复留存收益的调整分录。
换句话说:通俗讲就是,不能抹杀被合并企业原来的功劳,大家都是给最终控制方当儿子(或孙子/重孙子),都是一家人,亲兄弟明算账,在老大那里功劳该是谁的就是谁的。
在做调整分录时,应该根据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中形成的或者是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后的该科目的余额来判断转回子公司的留存收益的金额:
①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该将子公司的留存收益全部转回。
②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合并方部分的,应该以合并方此时账面上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为限转回子公司的留存收益,未转回的部分要在报表附注中对这一项目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