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金融新闻网
您的位置:百色金融新闻网 > 财经要闻 > 某公司从西部大开发地区分回股权投资收益被税务稽查案例-企业收益

某公司从西部大开发地区分回股权投资收益被税务稽查案例-企业收益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返回目录:财经要闻

一、案例详情:

北京某公司于2001年起在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设立一铝业加工企业,该企业从2005年起开始盈利,并每年向股东北京某公司分配红利,截至2007年度,北京公司共收到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累计为5.6亿元。北京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西宁公司适用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2008年8月,北京西城区国税局稽查局对从西部大开发地区分回的股权投资收益进行专项检查,稽查处理的意见为,凡是从西部大开发地区分回的适用15%税率的企业,应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33%与优惠税率15%之间的差额补交18%的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西城区国税局仅对此专项项检查,已有十多家存在从西部大开发地区享受15%税率的企业分回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18%的税率差补交税款十几亿元。

据北京公司介绍,该公司每年在向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都向专管员进行了口头咨询,并出具了青海省国税局和西宁市国税局出具的,确认西宁公司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确认该公司从西宁公司分回的股权投资收益是否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专管员的答复是不需要补交。现在,税务稽查局否定青海省国税局出具的税率确定的法律效力,要求北京公司按照18%的税率差对2005年-2007年度从西宁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补交企业所得税约1.2亿元和相应的滞纳金,总计税款和滞纳金金额约1.5亿元。并且在北京公司就此事项委托我们处理时,检查结论已经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通过,税务机关已制作完成《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企业,要求企业签字盖章确认。

二、解决思路:

我们针对该公司委托事项从以下几个方面协助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了交涉:

1、青海省国税局和西宁国税局,对于西宁公司取得的经营所得,每年确认都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收入,确定西宁公司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文件: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法规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

2、北京市国税局与青海省国税局属于同级税务机关,北京市国税局无权否定青海省国税局对西宁公司依法确认的适用优惠税率的认定。北京市国税局如有疑问,应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确认青海省国税局所做结论的有效性。

3、对于西城区国税局稽查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列明的处罚事项和事实依据,充分阐明企业态度不予认可。

4、积极与西城区国税局、北京市国税局以及税务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进行沟通,说明税务机关作出处罚的依据不充分。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 )“第四十三条,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经查未发现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审查人员审理后确认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报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有疑问的,退稽查人员补充稽查,或者报告主管领导另行安排稽查。”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对本次检查出具书面结论,以免后患。

三、处理结果:

经过与税务机关近2年的交涉,税务机关收回了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出具了“未发现税务问题”的《税务稽查结论》,受托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启发:

对于在政策上有争取空间的事项,无论案件进行到那个阶段,都要积极应对,尤其在政策依据方面要全面准确理解,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相关阅读

关键词不能为空

经济新闻_金融新闻_财经要闻_理财投资_理财保险_百色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