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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明溪支行违法遭罚40万 未按规定办个人结汇-建设银行个人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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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汇检[2019]5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行存在未按规定办理个人结汇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二条第一、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征之一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二)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三)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建设银行明溪支行违法遭罚40万 未按规定办个人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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