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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讯(记者 李德庆)近日,长春市工商局宽城分局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在指定为新生儿录像服务的经营者过程中,涉嫌存在收受商业贿赂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工商部门予以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核实,吉林省妇幼保健院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6050元,罚款5万元。
今年5月,长春市工商局宽城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经营新生儿录像的韩某有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随即展开调查。调查中,执法人员调取了保健院“事业收入明细账”、“现金缴款单”、“缴款凭证”等材料,收集了大量证据。经查,2015年吉林省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与经营新生儿录像的韩某达成口头协议,韩某每年向保健院缴纳1万元,保健院允许其进入院内工作区进行新生儿录像活动。2016年1月1日,保健院与韩某签订合作协议:韩某为保健院提供各类印刷品的设计和制作,赞助支持每年一万元。保健院准许韩某的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为当事人新生儿进行录像服务。
2016年8月8日双方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将韩某每年向保健院缴纳1万元改为韩某给保健院提成70元/碟,到财务科一月一结账。根据保健院“事业收入明细账”其他收入科目记载:2014年12月9日,收取韩某经营的爱宝贝录像服务费1万元;2016年10月14日,收新生儿录像款5040元;2016年11月16日,收新生儿科光盘费1960元;2016年12月7日,收新生儿科录像款4830元;2016年12月28日收新生儿录像费5390元;2017年1月26日,收新生儿录像费8050元;2017年3月31日,收新生儿录像款5530元;2017年4月30日,收新生儿录像款5250元。至此,韩某共向保健院缴纳46050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工商部门认为,保健院向韩某收取费用,指定其为新生儿提供拍摄录像服务,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经工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吉林省妇幼保健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050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