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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了解,该案被告袁志福及其所在单位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任何国家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向上百人非法集资共2000余万元。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后,袁志福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上诉,市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袁志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志得公司及袁志福非法吸收的资金,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高息对外借款 半年非法集资2千万
经查明:2014年6月,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志福因筹建新厂资金不足,通过双流县的李某某介绍认识干敏(另案处理),并与二人商谈融资。经商定,由袁志福向干敏出具委托书,授权干敏以志得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对外借款的月利息为4%-6%,干敏提成本金的8%至11%。之后,李某某在双流县城租了一房屋作为办公地点,由干某对外融资。
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袁志福在未取得任何国家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对外以月息4分至6分不等,向徐某、鲜某某等上百人非法集资共2000余万元(其中报案70余人,涉案金额700余万元)。干敏扣除个人提成、客户返点、员工工资、双流办公点日常费用等开支费用后,将款项通过转款及现金交付等方式交给袁志福。
另据四川云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载明: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袁志福自2013年2月便占用公司资金,截止2015年8月31日,袁志福占用2902万元。
自辩为从犯 不服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经检察机关诉至彭山区法院。区法院认为,志得公司及袁志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授意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上百余人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判决罚金、退赔及有期徒刑五年。
袁志福以其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认定犯罪数额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是否系从犯?经依法调查审理,市法院认为,袁志福作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和实际控制人员,安排干敏等人非法对外吸收公众资金,对犯罪的实施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系向公众吸收的原始资金,不应当扣除已归还本息,且在案证据借款协议书、借款确认书、合同书、证人证言及袁志福供述足以证实志得公司及袁志福非法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此外,袁志福系在侦查机关已立案并掌握较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被传唤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不构成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系坦白。
综上,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袁志福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等从宽处罚情节,量刑适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古笑言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