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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市场数十年的发展史,既充满了血腥悲情,也给英雄辈出创造了机会。在一茬茬“韭菜”被收割的同时,也有少数人久经沙场,成为股海里的佼佼者。他们把自己的经验整理成文字,借助自媒体的发展,纷纷成为新浪博客的知名博主、微博大V,拥有了众多粉丝。有些人还会在公众平台对具体个股发表看法,甚至推崇某些看好的个股。
作为一名在二级市场有着十多年股票实操经历的投资者,笔者也经常阅读他们的文章,受益不少,在此表示感谢。但是,作为一名专门研究金融犯罪的刑事律师,笔者不得不考虑这些行为背后的法律风险。本文即对几种常见的发文分析股票的行为提几点看法。
壹
知名博主撰文分析大盘、推广投资技术行为
这类博主的代表人物当属徐小明,说起徐小明,多数财经人士、股票投资者可能都知道,他是新浪博客财经类第一大博主,他的博客名是“徐小明的博客”,访问量已近36亿。其博客内容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当天收盘后写的第二天的操作策略;第二类是当日的盘前必读和盘中即时直播;第三类是徐小明中午对盘面的一些看法,以及他的投资战法的经验总结。
在博客中,徐小明不谈具体个股,也基本不分析个股基本面,而是着重技术分析,且有自己设计的分析软件,注重投资纪律。他的经典理念可以总结为:趋势为王,结构修边。
应该来说,徐小明是比较好的技术派分析师,这点从博客访问次数和博客持续年份完全看得出。他一般不专门点评个股,也不推荐个股,但影响力很大,纯属传道授业。他的商业收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投资课程培训,诸如MACD顶背离、底背离找结构的买卖法则,123求4法则等;另一种是销售徐小明团队研发的软件。是否有广告收入不得而知。
对于这种既不推荐个股,也没有鼓吹内幕信息的发博文行为,笔者认为不会涉及股票证券类犯罪。至于其获取商业利润的两种方式,一般可理解为提供劳动和商品的收入,均有对价支付,也不会涉及诈骗类犯罪。综合来看,徐小明的新浪博客内容是比较好的股票投资学习素材,因博主系“以技术服人”,目前看不会有相关刑事风险。
贰
发文吸引粉丝交费入圈并在圈内推荐个股
这种行为的典型代表者,当属中金博客的“股海指南针”。这位博主系财务出生,主张价值投资,在博客里面一般会滞后公布其认为的“金股”,也公开其长线短线账户的投资盈亏情况。同时,他也分析财经资讯,号称中金财经类第一博主,粉丝超366万。
整体而言,他的博客会从一些国家政策、行业成长、公司的财务状况着手,分析一些走势较好的股票,严格来讲不算推荐股票。他的博文中也没有涉及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因此,单就其公开的博客行为不会构成内幕交易犯罪,也不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但是,他会通过自己博客的影响力,吸引相关粉丝付费加入“指南针股票交流圈”。在交流圈中,他会推荐部分其看中并买入的个股,圈友也会根据他的提示自主决定买入。针对这种行为,笔者认为应当慎重考虑。涉及推荐具体个股的行为,《刑法》可以规制的罪名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另一个是荐股类诈骗犯罪。
从股海指南针博客内容本身及博客的持续性看,笔者认为可以基本排除诈骗。至于是否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应当看两个条件是否满足。第一,行为的性质是否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第二,在满足第一个条件之后,行为的严重性是否值得科处刑罚。否则,应当适用《证券法》第77条和第203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比较《刑法》第182条与《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两个法条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描述完全一致,都是四种情况:
(1)集中相关优势,对标的证券进行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约定时间、价格等进行买卖,影响市场交易价格;
(3)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4)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
在股票交流圈内荐股跟上述前三种情况不符,而第四种情况则是立法技术上常用的兜底条款,是否适用应当谨慎对待。股海指南针在自我介绍中称,其是“郑州股海指南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一名私募基金经理。由于笔者不在股海指南针的股票圈子里,不知道其所推荐的股票是哪几只,所以不能作完全的判断。
如若其在圈子里推荐的股票是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投资的证券标的,其利用自身网络博客的影响力,带动广大投资者跟风买入,促使标的股票成交量放大或者股票价格上涨,然后自己伺机卖出获利,则是典型的“抢帽子”行为,至少可以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政违法行为。至于是否能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仍然要看行为的严重性,行为的严重性主要体现在跟风买卖的成交量大小、股价涨跌幅度、行为人获利程度、相关跟风投资者的人数及损失程度等方面。前些年的汪某中操纵证券价格案、2017年的朱某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均是此类“抢帽子”式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当然,如果大V们自己没有率先买入,只是纯粹在博文或者圈子里面推荐股票,是否能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文会就类似情况作简要分析。
叁
发文记录投资历程,其中包含其所看好的具体个股的信息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在博客和微博记录自己投资历程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在业界有影响力的投资者,比如新浪微博的但斌、西湖边的男2015、老曾阿牛等。拿新浪微博的“西湖边的男2015”来说,笔者非常敬重这位微博大V,他在自己的微博中经常记载自己的投资心得,其中就包含其看好的股票投资标的。
他为了证明自己所述属实,偶尔会晒出自己的买卖交割单,确实是大户。据他自己所述,近几年投资收益相当不错,微博里所涉的几个投资标的走势也都不错。他可能是比较典型的价值投资者,微博粉丝近5万,很多粉丝把他捧为中国的“巴菲特”,笔者看了他的很多微博观点,确实受益匪浅。也正因为其微博粉丝多,每当他点了某只股票的名,某只股票就会被迅速拉起,成交量也跟着放大。近期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通策医疗(600763)和我乐家居(603326)。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曾私下跟他说过,这种方式可能会涉及法律风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记载自己的投资历程,自己也不是证券从业人员,也没有想要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利益。
笔者认为,操纵证券市场罪是一个侵犯秩序类的罪名,要定罪并不以行为人获取经济利益为前提,只需要“主观上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客观上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且行为严重程度需要科处刑罚”即可。
如果以公诉机关定罪的思路来考量“西湖边的男2015”(粉丝尊称:西湖老师)的行为,那应该是这样的:其在微博上公布其看好的股票标的,导致众多粉丝跟风买入,标的股票迅速放量上涨,客观上已经造成操纵股票价格的结果;主观上,其明知自己有近5万的粉丝,且粉丝活跃度和对其观点认同度蛮高,还在自己的微博上公开其看好的股票标的,放任粉丝跟风买入影响股价和成交量。即使西湖老师自辩写东西只是记载自己的投资历程,并无放任粉丝跟风买入,恐怕也没有什么实际的用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39条的规定,该罪立案追诉共有七种情形,第八种是技术性的兜底条款。很显然,西湖老师的微博行为并不符合前七种追诉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但能否适用第八项兜底条款,司法实践认定中还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主客观要件均符合,西湖老师因其无投机获利之心,并且是怀着善意给予众多投资者启发,也没有造成其他客观的危害结果,其行为严重性不值得科处刑罚。
当然,不值得科处刑罚,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没有风险。前文所述的“抢帽子”行为,虽不属于七种追诉情形的某一种,但最终因其危害性较大也适用兜底条款予以定罪处罚。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一旦有某些涉众型的不稳定因素或者投资损失产生,相关发博人员就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名博大V们,应当时刻保持警醒,切勿因一文之快而陷入刑事风险泥潭中。
以上所列几位名博大V,均是笔者在不同阶段比较喜欢和尊重的市场人士。应该来说,他们在投资者免费教育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但这也无法完全排除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并不因单方善意而不会降临。有些满嘴跑回车的荐股者,风险更是不言而喻,就不举名道姓了。股票二级市场,风云故事总是在不断演绎,总有说不完的话题。自媒体时代,虽可以自由发声,但还是应该且说且珍惜!
以下列出上述行为所涉法律条文,以供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