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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交易银行免责”的行规该被破除了-交易密码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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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瑜

一则涉及银行的“格式条款”引发关注。4月初,有律师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立法建议,建议审查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章程中“使用密码取转款视为本人所为”的免责条款,认为此规定不利于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建议删除。

使用密码取转款视为本人所为,目前持此“密码交易免责”规定的银行为数众多,基本所有银行借记卡合同中均有类似格式条款。它的存在意味着,储户一旦泄露密码遭遇财产损失,银行方面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不可否认,储户马虎大意泄露密码,自己理应承担相应后果,怪不得银行。然而,纵观不少相关的财产损失案例,其根源并非储户粗心,而恰恰是银行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例如,不法分子在银行ATM机上安装摄像头和复制设备,窃取了用户相关密码,制造了伪卡。在这种情况下,储户财产被盗,该追问的显然是:银行所提供的ATM机为何不安全?再如,犯罪分子盗窃密码之后,利用伪卡进行交易划款,这背后也是银行未尽安全之责。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地让储户为密码外泄负责,无疑是缺乏道理的。

毫无疑问,“密码交易免责”条款,加重了储户的责任,而银行则企图“全身而退”。这是典型的不公平条款,不利于保障储户的正当权益。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另外,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公报中指出,“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就视为持卡人亲自作为,银行不负责任”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不能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而从诸多司法判例来看,只要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其依旧会被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就此来说,“密码交易免责”条款早该退出银行舞台了。对于银行方面而言,或许还应看到的是,当下互联网金融强势崛起,让公众在资金储存上有了多种选择。而且,无论是收费还是服务,互联网金融都有着不小的优势。处于追赶状态的传统银行,若依旧跟储户的正当权益过不去,恐怕只会被互联网金融越甩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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