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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张艾盈
广州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
二、案情简介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
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决中认定,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
广东省高院判决责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同时驳回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终审裁判过程分析及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相互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四、本案的请求权基础及分析
本案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包装装潢权益所引起的,其核心法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修订)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是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对于“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概念的认定。
结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请求权的核心法条及本案的争议焦点,我将请求权基础分为以下几个板块进行分析:
(一)涉诉包装装潢的内容应当具备特有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法院认定“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是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并且罗列了四类排除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包装装潢的内容进行了确定。基于加多宝公司使用的包装装潢形式一直包含黄色字体王老吉字样的事实,并且,商品的包装装潢通常是由文字、图案、色彩等多种构成要素组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本案中的包装装潢内容认定为“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其中“王老吉”文字及王老吉注册商标为加多宝公司经广药集团许可使用的内容,而包括红色底色、图案及排列组合在内的其他部分,为加多宝公司自行创设完成的部分。
涉案包装装潢通过对色彩、文字、图案等设计要素的选择和组合,呈现出了具有一定独特性并与商品的功能效果无关的视觉效果与显著特征,并通过经营者长时间及较大范围的宣传和实际使用行为,使涉案包装装潢所发挥的商品来源的指示作用得以不断加强。
因此,涉案包装装潢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条件。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司法解释中是规定,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包装装潢”应当综合是否具有一定独特性、是否具有与功能效果无关的视觉效果及特征、是否对商品的来源有一定的指示作用等几个方面来考虑。
(二)特有包装装潢应当依附于涉诉商品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知名商品的内容界定上存在争议,广药集团认为,“王老吉凉茶”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加多宝公司认为,“由加多宝公司生产、使用王泽邦后人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是本案中的知名商品。
由于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之间具有指向性和依附关系,本案认定的特有包装装潢使用于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商品之上,故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应为本案特有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商品。
而广药集团主张的“王老吉凉茶”并不具有唯一性、并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既可以指代由广药集团生产的绿色纸盒凉茶,也可以指代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色罐装凉茶,脱离了商品与包装装潢的依附关系。
此外,加多宝公司还主张对涉诉商品的内涵进行进一步的界定,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还应当包括“用王泽邦后人正宗独家配方”的内容。但由于加多宝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经通过着力强调配方、口味的差异的方式,而使得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生产的凉茶,对于进一步对商品内涵进行的限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未予以支持。
(三)涉诉商品应当为知名商品,具备知名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王老吉”品牌的历史渊源、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商品的销售、宣传、受到保护的记录,以及相关公众在此基础上对商品形成的知晓程度,应当认定其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
(四)包装装潢权益应当归属于请求人
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是本案的核心争点,也是请求权的基础所在,也是判断加多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都主张享有“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的包装装潢权益。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主张王老吉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可分割,是一体的。加多宝公司作为王老吉凉茶曾经的实际经营者主张将商标权与包装装潢各自独立,是分离的,而包装装潢的权益应当归属于加多宝公司。
本案中,比较特别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得出了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结论。
1.“王老吉”商标在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第一,在1995年广药集团许可加多宝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前,“王老吉”就具有一定的市场基础、历史价值及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使得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一经推出就具有了市场认知基础。商标权利人广药集团对于“王老吉”商标的维护是加多宝公司红罐凉茶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第二,在包装装潢中,“王老吉”三个字视觉效果醒目,乃是包装装潢的整体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设计要素,同时也是涉及核心。
第三,“王老吉”在包装装潢上的使用方式稳定、一致、持续,不断强化了消费者对于“王老吉”文字与包装装潢为一体的认识,对消费者而言“王老吉”文字已经对于商品来源起到了指向性作用。同时,加多宝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曾经刻意阻断了包装装潢本身与“王老吉”文字之间的联系,以及“王老吉”文字所可能发挥的来源指向作用。
综上,最高法认为“王老吉”文字事实上已经成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王老吉”商标文字与包装装潢相互分离。
2.加多宝公司对红罐凉茶的经营行为在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红罐王老吉凉茶目前的包装外观系加多宝公司前身鸿道集团委托涉及,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此后,加多宝公司一直持续、稳定地使用红色底色、黄色“王老吉”文字的包装装潢,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加多宝公司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经营行为向消费者传达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由加多宝公司实际经营的信息,同时显著提升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知名度,为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3.消费者认知情况及公平原则的衡量
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要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注册商标制度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保护制度虽然均属于对商业标识性权益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但二者的权利来源和保护条件有所不同。注册商标与包装装潢可以各自发挥其独立的识别作用,并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
红罐王老吉凉茶推出市场后,经过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有效的营销活动,红罐王老吉凉茶使用的包装装潢因其知名度和独特性,已经形成了独立的商业标识性权益。涉案包装装潢中确实也同时蕴含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品牌的影响力,以及加多宝公司通过十余年的生产经营和宣传推广而形成、发展而来的商品知名度和包装装潢的显著识别效果。
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五)被请求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由于加多宝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以及在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中作出的重要贡献,其可以在确保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要求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效力尚未确定之前,自2011年底短暂生产、销售一边“王老吉”、一边“加多宝”字样包装装潢形式的红罐凉茶,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亦缺乏证据证明其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权后,加多宝公司即对其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进行了修改,对“王老吉”文字进行了避让,将包装装潢变更为使用“加多宝”文字及注册商标,与涉案包装装潢中原由加多宝公司自行创设部分相结合的表现形式。
并且,双方在终止合作关系后各自于其凉茶商品上,分别突出使用自有的“加多宝”和“王老吉”注册商标及文字,并辅之以大规模宣传推广的形式,加多宝公司的凉茶商品与广药集团的凉茶商品已经实现了客观上的市场区分,各自独立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不正当地挤占对方的市场份额。据此,广药集团所称加多宝公司侵害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