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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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过高息向社会公众65人次借款的方式,竟非法吸收资金达2445万元。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伙仔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洪进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李伙仔从2011年2月至2014年6月期间,在其妻子被告人洪进英、女儿李洪霞(另案处理)的帮助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承建弋阳县汇金广场工程、景德镇浮梁县南苑小区工程、福建省南平市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并许诺给予每万元每月2%至4%不等的利息支付给借款给他的受害人,共吸收公众存款2445万元。支付利息、本金913.6319万元,造成损失1531.3681万元。
法院认为,认为被告人李伙仔、洪进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对象共计65人吸收资金2 445万元,数额巨大,造成损失1531.36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伙仔、洪进英案发后当庭表示要将欠款及利息归还受害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得到了部分当事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