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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多元 3人被判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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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获悉,4月18日上午,米易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某、赵某星、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被告人赵某星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分别判处三被告人罚金30万元、15万元、3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4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4971.7336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武某某共同退赔14名集资参与人损失201.86万元,被告人赵某星退赔28名集资参与人损失3398.4234万元;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星在攀西国际商贸城的投资款2409.3万元,从扣押的攀西国际商贸城门市、车位变价款中予以抵扣,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被告人武某某退缴的7.4万元,用于退赔其所涉集资参与人损失,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星父子以在西昌搞房地产开发和建设攀西国际商贸城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下,分别利用亲朋关系相互联系,采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告人武某某许诺按借款金额的3%支付好处费,让武某某帮忙吸收公众存款,武某某从中获利。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星、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分别为6361.55万元、3844.1734万元、226万元。

米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武某某明知赵某某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而为其提供帮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该案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危害极大,应依法从严从重打击;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资金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前已归还集资参与人的部分借款,依法可酌情考虑;被告人武某某系与赵某某共同犯罪的从犯,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三被告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公开宣判邀请了集资参与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攀莲镇以及新闻媒体等部门共计70余人参加。

周文超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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