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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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亿余元被判刑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就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提起公诉,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09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刘某某以唐山市银证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唐山市路北区境内以融资借款后,可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广大群众吸收存款。经鉴定,2009年9月至2012年12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1122万元,造成人民币5565万元经济损失。
检察官风险提示:
高额利息天生具有一种魔力:因为容易获得,在贪婪和盲目从众心理的驱使下,部分群众往往失去理性判断,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而超高的收益也使不法分子存在着侥幸心理,以为可以日进斗金。然而,这种非法的金钱游戏终究是一条不归路。
1.不法分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都会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不断鼓吹其借用资金后的高收益,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造成钱生钱、利滚利的假象,诱骗群众。市民应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避免上当受骗。
2.参与其中的大量投资者往往不熟悉犯罪分子所经营项目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情况,对市场的“游戏规则”更是知之甚少,因过分追求高回报而缺乏警惕。参与者想通过较为稳妥的投资来增加积蓄,但往往事与愿违,结果使众多参与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的还将积蓄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全拿出来投资,导致血本无归,生活无着,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纪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