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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至2017年间,深圳市旧改以城市更新为主导,将大量低成本的城中村住房拆除。按照规划,“十三五” 期间,深圳要将100万间城中村住房改造成为长租公寓。
今年六月,深圳公布了二次房改政策:《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将深圳的住房分为四大类: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
“二次房改” 受到推崇,如万科、碧桂园等各大房企也纷纷加入长租公寓改造的队伍中,欲分一杯羹。
一些租住成本相对较低的老旧小区或城中村成为了主要改造对象。
故事一:
小周家住在蛇口某小区,租住1房1厅的房租是每月2800元。
6月13日,小周家楼下被房东张贴了这样一张通知:
搬家?是的,搬家,而且是说搬就搬。
动辄搬家,对租房客来说,是件“伤筋动骨” 的大事。费精力、费力气、费时间,最重要的是费钱。如果能找到一处房子踏踏实实住下来,怕是给赔偿也不愿意走的。
虽说如此房东算是违约,可毕竟给了相应的赔偿,且给了相对较宽裕的时间。
1个半月的时间找房子、打包、搬走,1个月的房租减免,押金照退。虽说万般不愿,但大抵还算房东有良心。
故事二:
城中村给人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有三:脏乱差的居住环境,蚁居在城中村的白领租客,以及较周边小区均价减半的房租。
就在不久前,住在龙华区某城中村的小林也遇到了类似的事情,不过待遇就差远了。
6月21号,小林接到管理处的电话,通知搬家。随即也在楼下见到了这样的一张通知。
管理处的态度十分强硬,没有说任何赔偿条件。
有人说,按照这样的情况,算是房东违约,那么为什么不拿合同去理论呢?
让小林苦恼的也正是合同。
城中村租赁的合同,并不像正常小区的租赁合同那样规范,且他所在的楼,与管理处合同为3月一期,到期后可以续签。但是和邻居一样,大家每个月正常将房租水电等费用打入管理处银行账号,就再也没去续签过合同。
现在听说,这栋楼要被房东统一装修改成公寓了,又没合同,也只能说搬就搬了。
对此,咖姐请教了深圳中原风险管理部的专业人士,如果房东以回收装修为由,临时通知租客搬走,该怎么办呢?
“不想搬家,那就争取自己当房东呗!”总有人这样说。
再说一个故事,是昨天刷朋友圈看到的。
故事三:
小Y今年1月与房东陈先生签订了合约,合同期为1年。而昨天,房东陈先生以卖房为由,要带人来看房。
照这样,房东可能隔三差五就会带人来,小Y的生活必然受到影响, 那么房东这样做是否合理呢?
对此,深圳中原风险管理部专业人士给出的建议是:
通常情况下,房东在房屋租赁双方中站在有利地位,而房客会因为缺乏维权意识而处于劣势一方。在这里,咖姐有三个租房锦囊供大家参考~
在租赁房租的时候,一定要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在合同到期之前,房东提出要求房客搬离,该怎么办?
在合同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 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此处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此处也可参照《合同范本》对甲方违约责任的处理规定:
“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____%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前提条件是租赁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有此项说明。
租房遇到违约情况怎么办?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如房东或房客之间因私人原因或因拆迁等原因提前退房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即违约金。
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规定的,则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则可认为约定过高,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金额。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三大注意事项?
第一,评估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合同中的内容不仅是需要合法的,也是需要真实可信的。若是任何一方存在有欺诈的行为,隐瞒事实的行为,便会造成合同不生效。即便是签署了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应。
第二,核实房东信息,确认房东有权出租该房屋。除检查房东的房产证、身份证外,还要核实房屋的性质,如一些违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整改的房屋、已用作抵押的房屋,都是不能出租的,那么租赁合同也是无效的。
第三,为了保障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和押金退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