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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六百多万元获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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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注册成立灵川县灵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八公司),被告人唐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绿化工程、道路、桥梁等项目的投资。2013年至2016年灵八公司在开展业务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司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发布信息及他人相传的方法,以借款金额的2%至5.5%的高月息返利收益引诱吸收周某某等23名受害人存款6578200元(已归还资金2887120元)。此后唐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投资及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利息。

【法院审判】

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唐某某有如实供述、归还部分资金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23名受害人面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倾尽多年积蓄甚至举债参与却血本无归,教训惨痛!所以,人民群众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追求“发财梦”,需要冷静认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与危害,深刻认识到高利贷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涉嫌违法,数额较大者,甚至还涉嫌犯罪。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避免不劳而获,惹祸上身,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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