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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陆岷峰
金融部门如何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当下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着力优化解决的问题。11月24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创新发展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教授陆岷峰博士在2018第二届中国公司治理高峰论坛上,提出可以从“六个基础”的角度,实现商业银行与民营企业的共同发展。
陆岷峰表示,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与民营企业都是市场经济要素之一,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两者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但两者所处行业分工是不同的,由于民营企业具有天生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表现在民营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较小、管理不太规范、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在以利润为目标价值追求的背景下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以及经营风险,而商业银行由于是经营风险的行为,信贷资产质量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
因此,各行对信贷业务有严格的追责机制,如现行的贷款终身追责制、分类量化考核等重惩轻奖的制度导致基层商业银行服务民营企业的内在动力不足。
但是商业银行与民营企业在生存目标与市场基础是一致的,所存在的差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仍属卖方市场背景下,由于各自的规则、偏好、行为不一致造成的一种正常差异性后果。
陆岷峰表示解决这一矛盾必须从缩小商业银行与民营企业的理念、规则、偏好等共同基础出发,这是因为强调共建基础是市场经济规律所决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商业银行与民营企业之间关系首先是一种市场关系,尊重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是维持一切关系的前提。任何否认这一规律或不按此规律的政策既不会长效,也会对双方造成伤害,商业银行择优、趋利选择企业也是一种正常市场行为。因此,通过构建商业银行和民营企业共同发展、双方互赢的基础才是最优选择,当前,做好商业银行与民营企业共同的发展基础要作为各级政府纾困民营企业资金难的长效措施来抓。
最后,陆岷峰主要从“六个基础”的角度提出强化共建基础的措施。
其一,法律基础。现行的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方面的法律规范形成的时间较早,已经不太适应当前的民营企业发展的特点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除非信用较好,否则必须有担保或者抵押。但是实际上,民营企业信用状态无法和大型国有企业相比,很多成长较好的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抵押或担保存在不足,从而导致民营企业贷款难。因此,当前,必须尽快对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为商业银行大胆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基础;
其二,制度基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资产经营追责、考核、补偿等方面对制度进行修改,实行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的基本原则,取消贷款终生追责制,打消信贷人员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业务的顾虑,在考核方法上应该注重打破重惩轻奖的局限;
其三,文化基础。坚持所有制主体结构中性原则。构建以竞争中性、所有制平等为原则的市场环境,不能以歧视性或特惠性政策来对待不同属性的所有制主体,而应该以公正平等的原则对待所有的市场所有制竞争主体;
其四,技术基础。大力发展金融科技、通过“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手段,解决双方资金互动中的技术障碍,形成商业银行与民营企业良性的资金、信息、物流等互通共享机制;
其五,组织基础。商业银行与民营企业的合作不能仅仅局限在存款贷款方面,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领先于大多数民营企业,双方可以在公司治理与合作空间方面进行交流,商业银行可以积极推动民营企业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从而构建双方合作的组织基础;
其六,生存基础。提升与改善民营企业群体质量是关键。应当通过税收、价格、财政等多种渠道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减费让利,不断提升民营企业自身积累和再生产能力,持续提高民营企业人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其核心竞争力。陆岷峰博士表示: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中国的民营企业不仅能很快地走出发展困境,在未来中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发展中其作用将会越来起大,民营企业的路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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