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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4招,教你零风险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零风险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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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4招,教你零风险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HR最怕听到的话就是部门领导:“你帮我把那个人开了!”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绝对得罪人的事儿。搞不好还要惹上法律纠纷一个人牵扯到经济补偿金支付的问题,及其考验HR情商和专业性。那么在哪些情况下,HR可以成功解除不理想的员工,还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一、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不要自己先主动提出。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和他解除,是不用担心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正式员工提前30日、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的情况下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即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HR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存好离职员工的离职申请单,一旦发生后续纠纷问题,这就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

二、4招教你避免因企业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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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1、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

4、招聘时尽到主动告知义务,不采取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三、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用“非过错性解除”。

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是,要注意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用“非过错性解除”。因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可以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或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劳动合同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都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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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为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可以以如果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为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来规避赔偿。

但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培训再上岗,如继续达不到要求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各单位的培训再上岗必须以本单位内部的岗位调整为主。这样更有利因变更岗位或是调整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不能胜任岗位”的书面证据相关单位,必须保留原件,并存档。因为用人单位负有举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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