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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信用卡部分还款之后消费者存在“全额罚息”的困境。近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支持消费者诉讼中主张“作额计息”的诉求。
征求意见稿尚在公开征求意见中,一些媒体评论欢呼最高法要“叫停”银行“全额罚息”了。“叫停”其实只是一个误解,但从征求意见所释放的信号来看,“全额罚息”将明显失去合法性。
司法实践开始否定“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只要没有全额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总消费金额计息。在征求意见稿,最高法给出两个备选方案:一、直接支持“已还最低还款主张按剩余还款计息”。二、如果银行“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则“全额计息条款”无效;如果银行已经“合理提示”,但持卡人已经还款90%以上,可以按剩余金额付息。
很多人马上想起近年发生的一个相关案例: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2016年3月刷建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317.43元利息。李晓东认为建行“全额计息”规定不合理,遂将建行告上法庭。一审败诉。2018年1月,北京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用“全额计息”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判令返还多扣的253元。
对于银行“全额罚息”的做法,近年法院既有判持卡者败诉的,也有支持持卡人权利主张的。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支持持卡者权利诉求的案例出现并有增加之势,这意味着司法实践对“全额罚息”的否定态度倾向性越来越明显。
新规定以诉讼为前提
从最高法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二选一规定来看,司法对“全额罚息”的否定或限制态度非常明显。应该说,这种拟出台规定顺应了社会呼声。“全额罚息”在国内外皆有之,但国内银行在信息上不透明,亦很少履行账单结算方面的告知义务。是不是被“全额罚息”,持卡人不知道;如何计算罚息,持卡人更是无从得知。结果信用卡“全额罚息”成了一些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而消费者成了银行信用卡的冤大头。
必须承认,很多信用卡持卡人在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时都知道双方合同中“全额罚息”条款的存在,但这并不能证明“全额罚息”的合法性。法律专家认为,“全额罚息”条款是银行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消费者不可能就此与银行讨价还价,实际上就是“霸王条款”。
现在最高法准备支持持卡人的维权诉求,但就算《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愿获得通过并实施,持卡人打官司有了撑腰的,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持卡人必须跑到法院打官司。司法具有被动的特点,如果不打官司,最高法再好的规定也只是写在纸上。
最好是监管部门直接把它取消掉
在中国,有多少人愿意像《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那样为两三百块钱的罚息将银行告上法庭呢?李晓东打官司明确是出于公益的目的。全额罚息是一个月一个月产生和扣付的,一般人每月消费有限,产出和被扣的“全额罚息”自然也有限,诉诸法律的可能性也更小。银行就算抱着一种等你告上法庭的心态,也会收取“全额罚息”如故。
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最高法不支持“全额罚息”,而法律上似乎又没有明文禁止银行收取“全额罚息”。
看来,要真正叫停银行“全额罚息”条款,我国的立法还要精细化,监管也要跟上现实。以前,银行还在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全额罚息”之外,再按最低还款额还款不足部分收取滞纳金。由于社会上反对声音强大,去年央行叫停了这种滞纳金。随着最高法宣布不支持“全额罚息”,“全额罚息”将明显失去合法性,最好的结果是监管部门直接把它取消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