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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展期协议将担保人换成另一人,按法律规定,作为原贷款中的担保人,陕西信合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大荔信合联社“)应给我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其以担保贷款未还清为由,迟迟不予办理。”11月21日,大荔县苏村镇溢渡村村民张先生指着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说。
当事人:我已不当担保人
咋却有了不良征信记录
2014年6月18日,张先生给同村人担保,向大荔信合联社苏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担保期一年。2015年6月13日贷款人将5万元贷款作了展期,担保人也换成另一人,约定到期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
“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无力偿还,凭啥我上了银行的黑名单?”张先生说,“2017年我去邮储银行贷款,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贷。查询后发现就是这笔担保贷款产生的,而展期担保人的个人征信却没有此笔贷款的记录。”
张先生表示,按相关法律规定,贷款展期协议签订时,这笔担保贷款就与自己无关了,而是由展期协议中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先生曾多次找大荔信合联社要求消除不良征信,“他们每次都回复说要等5万元贷款偿还后再解决,对我提出的‘展期协议中担保人换人后,担保贷款就与自己无关的说法’,大荔信合联社不认可。”
“今年上半年,大荔信合联社将我、贷款人和展期担保人告到大荔县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认定5万贷款由贷款人分期偿还,展期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换句话说,我不需承担连带责任。”张先生说。
记者从张先生提供的“信用社贷款债权凭证”上看到,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担保人是张先生。展期协议显示,贷款人未变,担保人为另一人。
张先生今年9月3日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担保贷款发放时间为2014年6月18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而展期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却未显示任何关于此笔贷款的不良记录。
律师:
应给原担保人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建军认为,按《贷款通则》《担保法》相关规定,张先生担保的贷款若展期,“展期后担保人若仍是他本人,需张先生书面同意。”若担保人变更成另一人,此情况无需张先生同意,“但也意味着张先生与担保贷款无关,应免除保证责任。”
而张先生征信中不良记录是否应消除,邓建军表示,“担保人已变更,贷款偿还已与张先生无关,应消除张先生的不良记录。
大荔信合:担保人是追加非更换
调查后再回复
对于此事,11月21日,大荔信合联社苏村信用社主任杨志强说:“此事需要调查,3天后答复。”
大荔信合联社综合部一负责人表示,展期协议是追加担保人,非更换担保人,张先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张先生向该负责人出示了《借款展期协议》复印件,质疑“若是追加担保人,展期协议中就该有我名字,但协议中没有。”对此,该负责人称调查后再给答复。
对于该笔担保的不良征信记录,为何只出现在张先生个人征信中,而展期担保人征信中却没有记录,该负责人表示,这个要问相关业务科室后再给答复。
张先生质疑,“展期担保人个人征信中没有记录,到底是信合工作失误未录入,还是展期协议涉嫌伪造,应有个合理解释。”
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收到大荔信合联社关于此事的进一步回复。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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