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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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河南银监局公布漯银监罚决字〔2018〕9号,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因以贷引存,被罚款20万元。
资料显示: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办公室地址位于评为”中国品牌城市”,而且是中国首个”食品名城”--漯河,漯河 黄河路(邮编:462000)(行政区号:411102),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主要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结算,注册资本不详,
以贷引存
向客户发放贷款后,贷款会自然的地产生派生存款,比如今天向A客户发放贷款1个亿,同时客户当天并没有使用该笔资金,那么发放的当天银行的存款也会自然地增长1个亿。
“以贷引存”俗称“放水养鱼”,即金融机构答应贷给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一笔款,但前提是必须在该金融机构存上一定比例的存款。此举就金融机构而言,既揽住了客户,引到了存款,又支持了想支持的客户,真可谓一箭双雕;就企业、个人而言,抛砖可引玉,何乐而不为?因此,目前此种揽存方法颇为盛行,但笔者却认为此法不妥。
首先,“以贷引存”违反了《贷款通则》中贷款程序的有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贷款“三查”原则。不管投向与结构是否合理,不问贷款对象资信程度及帐户资金的真实性如何,见猎物就放鹰,因小失大将不可避免。
其次,严重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为公款私存打开了方便之门,极易引发金融机构的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