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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终结信用卡全额罚息 专家:保护持卡者权益应贯穿始终-全额罚息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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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银行卡消费越来越频繁,与之相关的民事纠纷也快速增加。最高法资料显示,2015年仅信用卡纠纷案件就达169045件,较上一年度上升74.28%;在全国2017年1至10月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中,信用卡纠纷增幅达56.38%。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问题的民事纠纷案件作出了相关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对界面新闻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透支、盗刷等案件多发,但现行法律并没有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统一的标准,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存在差异,这一次司法解释就是要明确裁判标准,实现“类似案例类似处理”。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信用卡透支后利息的计算,”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界面新闻表示,信用卡计息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按未清偿部分计息,只对到还款日后还没还的部分计息;而另一种是全额计息,指的是如果到最迟还款日,还未能全额还款,就算是差一分钱,要都按照当期账单全额计算利息。

“目前绝大多数银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仍是全额计息,这是不公平的。”刘俊海说。

去年发生的一起央视主持人诉银行全额计息案就曾引发热议。央视主持人李晓东用信用卡刷卡消费18869.36元,因其绑定的自动还款储蓄卡余额不足,到期有69.36元未还清,然而10天之后,竟然产生了317.43元利息。李晓东认为其信用卡“全额计息”明显不公,将银行告上法庭。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李晓东一审败诉,一审法院认为,认为利息的计算符合合同约定。而在二审中,北京市二中院将利息视为违约金,认为经核算后银行利息损失金额为3.40元,显著低于按照本案计息条款计算的利息金额317.43元,判定银行向李晓东返还扣划的款项253.75元。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表示,“此类案件核心问题是违约金的承担方式不正确,不符合常理。”他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用户只能就违约部分来承担责任,已偿还部分不应再追求违约责任。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多年来一直被广为诟病的信用卡“全额罚息”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方案一提出,支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来计付透支利息;方案二提出,发卡行具有提前告知的义务,如未告知,或者在已告知情况下,持卡人已偿还总透支额90%,那么持卡人可以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相比而言,方案一对持卡人更有利一些,”周友军表示,这也意味着全额计息的终止。

在信用卡透支的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刘俊海介绍,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支付的金额中,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的绝对受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则不予支持,而超过24%低于36%的部分,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基本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俊海表示,此规定应进一步明确为‘谁有信息谁承担举证责任’”,他认为,消费者取证能力有限,如果需要,银行也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既体现了对持卡人的适度倾斜,也体现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对银行社会责任的重视和强化。”

《征求意见稿》还对伪卡交易中相关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持卡人具有告知、报警或挂失的义务,发卡行具有核实和保全证据的义务。

“这主要涉及到责任分配的问题”,周友军解释,如果发生了伪卡交易,对于信用卡,发卡行不能请求持卡人偿还透支款;对于借记卡,持卡人仍可请求发卡行向其支付本金和利息,但如果持卡人对伪卡盗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发卡行的责任。

此前的一起判决就体现这一责任分配原则。据南方都市报此前的一则报道,徐某某在刷卡消费时被餐厅员工通过“读卡器”复制了银行卡信息,并偷窥记录他输入的密码,导致其银行卡被复制。随后犯罪嫌疑人用伪卡先后刷卡3次,共消费378000元。

法院认定,由于银行不能识别伪卡,导致徐某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徐某某因使用银行卡时操作不规范导致密码泄露,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八成责任。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发卡行的求偿权,发卡行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存在过错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追偿;明确发卡行或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承担责任后,可依法请求伪卡盗刷人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持卡人若无责任,可请求发卡行撤销不良征信记录。

“要重点关注持卡人的权益保护,”刘俊海表示,保证持卡人的持卡安全,应该是发卡行的首要责任,“你不能光想着发卡,扩大市场份额,击败竞争对手,必须要善待消费者,人家不刷卡,银行怎么能挣到钱,要主动承担责任,为消费者考虑。”

另外,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网络盗刷,即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的案件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征求意见稿》也对此进行了说明。

在举证责任和事实认定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发卡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提前的信息披露义务,需要全面告知和说明相关认证方式、交易规则和风险等必要信息,“这都是比较新的现象,具体规定还很模糊,还是要继续探索。”周友军说。

而针对“违法犯罪分子通过盗窃他人身份信息等,更改银行预存手机号,进行盗刷”,刘俊海表示,如果涉及到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持卡人可以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

《征求意见稿》也提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有先行赔付的责任;但因同一网络盗刷行为,持卡人只能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其中一个主体请求赔偿,已获得赔偿的部分不能重复求偿。

从整体看,“《征求意见稿》无论针对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还是网络盗刷,保护持卡者权益的理念是贯穿始终的,”刘俊海说,这将有助于提振金融消费者的信心,保护其安全保障权,“从而助力于打造一个风清气正的银行卡市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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