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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记者李亦中)一男子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功能,不料账户内32万元存款被人莫名转走。男子以开户银行消极不作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请开户银行给予赔偿。昨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二审判决驳回该男诉求。
2012年3月,吕某向某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下属网点申请办理一张银行卡,填写《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后,开通了手机银行、短信通电子银行服务。
银行方面介绍,手机银行与客户留存的手机号绑定,客户使用手机银行时,银行系统会向其绑定的手机号发送交易验证码,客户输入发送的验证码后才能进行交易。吕某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功能时,从网上购买一张电话卡,作为他使用手机银行时绑定的手机号。领取银行卡后,同年3月29日,吕某向该卡存入32万余元。次日,吕某账户分四次通过手机银行共转账支取32万元至他人账户中。
当日,吕某前往开发区支行网店办理取款业务,发现其账户内32万元已被转走,随即向支行网点工作人员反映并要求冻结收款账户,但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无权冻结对方账户。同时,吕某向汉阳区公安分局五里墩派出所报案,该所针对吕某被诈骗事宜立案侦查。
吕某的交易清单显示,其银行卡中的存款于2012年3月30日被分为四次转账支取,其中两笔共计20万元的转账支取竟然没有转入账号、户名及行号,银行系统出现如此现象令其难以理解。他与开发区支行协商赔偿事宜,银行方面拒绝,吕某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行开发区支行赔偿其存款损失人民币32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吕某填写《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已签字确认,知晓开设相关银行服务所应负有的责任、风险。由于吕某使用他人给付的电话卡,并将此号码预留在所开户银行个人资料栏中,作为其手机银行交易验证码输送平台,从而导致他人利用此疏漏,通过手机银行将吕某开设账户中的存款转出。开发区支行向吕某提供服务时遵循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储蓄原则,亦未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其行为并无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驳回吕某诉讼请求。
吕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同样驳回其诉求。
银行方面
无过错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某行开发区支行是否消极不作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与告知义务?
虽然开发区支行是专业金融机构,但即使吕某及时反映其存款被非法转移至他人账户,并要求冻结收款账户,开发区支行也无权采取措施冻结支付,因为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也无双方的合同约定。银行采取冻结支付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司法机关出具相关的文书,或者经账户本人同意,否则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开发区支行在本案中不存在消极不作为。
吕某开通手机银行、短信通等银行业务,开发区支行在“客户确认”一栏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吕某在开卡申请表上已签字确认,说明其对开卡风险及相关业务风险是明知的。况且,吕某被诈骗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开发区支行在客户开卡时有无尽到注意与告知义务,与客户开卡后被诈骗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吕某从网上购买电话卡作为其手机银行交易验证码输送平台,给其交易埋下了安全隐患,导致他人轻易将其在开发区支行网点开设账户中的存款转出,其责任不在开发区支行。对吕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记者李亦中)
责编:夏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