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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17日、12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利用自有临时性闲置资金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该额度可以滚动使用)进行投资购买产品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017年3月30日,公司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签署了《四川信托o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0万元购买信托受益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信托产品名称:四川信托o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受托方: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受益权出让方: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信托受益权购买方: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受益权涉及的信托金额:合计20,000万元
投资类型:信托
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起不超过一年
一、购买信托受益权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2017年3月30日,公司与四川信托签署了编号为"SCXT2017(JXD)字第5号-1"的《四川信托o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合计20,000万元购买了信托受益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20,000万元购买了《四川信托o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合同编号:SCXT2017(JXD)字第5号-1),以下简称"3号信托合同")中四川信托持有"四川信托o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20,000万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为20,000万元)。
公司本次购买信托受益权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四川信托基本情况
公司财务管理部已对四川信托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公司名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4月16日
3、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
4、注册资本:35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牟跃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7、主要股东: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局、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四川省公司。
8、财务状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四川信托经审计的资产总计为20,454,825,819.64元,负债合计为14,272,188,345.42元,股东权益(净资产)合计为6,182,637,474.22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4,209,674,979.70元,净利润1,593,358,262.78元。
截至2016年9月30日,四川信托未经审计的资产总计为15,933,590,658.50元,负债合计9,033,813,255.44元,股东权益(净资产)合计为6,899,777,403.06元;2016年1-9月,营业收入2,605,707,378.49元,净利润935,272,673.95元。
公司与四川信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购买信托受益权情况
《四川信托o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编号:SCXT2017(JXD)字第5号-1)的基本内容
1、转让标的:"3号信托合同"中四川信托持有"四川信托o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20,000万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为20,000万元,以下简称"3号信托计划标的受益权")。
2、转让方: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3、收益:四川信托收到公司支付的"3号信托计划标的受益权"转让价款之日为"3号信托计划标的受益权"转让日。公司自转让日起享有《四川信托o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SCXT2017(JXD)字第5号-1)项下标的受益权,有权获取自转让日起受托人根据"3号信托合同"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
4、购买信托受益权金额:合计20,000万元
5、资金来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6、产品预期收益率:约6.8%(年化)
7、产品收益起算日期:2017年3月30日
8、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起不超过一年
9、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日:2017年3月30日
公司本次以自有闲置资金20,000万元购买信托受益权的理财产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93%。
四、信托受益权所涉及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四川信托以自有资金作为委托人签署了其作为受托人的"3号信托合同",基本情况如下:
1、信托计划名称:四川信托o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委托人、受益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3、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4、信托计划的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补充借款人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5、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为壹拾亿元整(小写:¥1,000,000,000元),分两个阶段发行,第一阶段不超过5.2亿元,第二阶段不超过4.8亿元。受托人可分期募集,实际信托计划规模以各阶段各期信托单位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之和为准。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单方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情况增发信托单位。受托人增发信托单位的,应就增发信托单位的规模、类型、价格等情况事先向委托人披露。
6、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7、信托利益:(1)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即:信托利益=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2)每一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是指其获得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信托单位类别单笔认购/申购金额预期年化收益率认购对象
一般信托单位A类100万元≤单笔认购/申购资金<300万元6.5%社会投资者
一般信托单位B类单笔认购/申购资金≥300万6.8%社会投资者
8、信托利益分配:(1)分配原则:若任一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归属存在法律纠纷的,受托人有权暂停向该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直至相关争议得到解决(以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有权机关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终局的裁决为标志)。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利益可分为期间分配、特别分配、到期分配、终止分配。
9、信托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信托文件所记载的预期收益率不代表受托人的承诺。
(1)法律与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业监管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都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2)市场风险
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或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从而影响本信托计划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期间(除非贷款延期),贷款利率不进行调整。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市场利率上调,则将导致信托计划收益率相对下降。
(4)信用风险
①受托人将根据《信托贷款合同》规定的条件,将信托资金扣除在发放信托贷款前应支付的信托费用(如有)和税费(如有)后全部用于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按期、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人未履行或未能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可能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从而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
②出质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如果出质人对质物的陈述、保证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会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③保证人以其全部自有财产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如果保证人对其自身财产状况的陈述、保证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会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④担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取决于担保人的履约情况。如果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规定,将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
(5)流动性风险
发生担保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后,受托人将按照该等合同的规定实现担保权利。就担保权利的实现而言,影响担保人自有财产的某些内在风险以及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可能影响受托人对担保人行使担保权利,也可能影响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所实现的资金数额,且实现担保权利所回收的资金可能不足以清偿被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此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实现其他担保权利的收入回收距违约时点尚有一定时间滞后,而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可能会对通过该程序实现的收入数额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6)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会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7)提前终止风险
各期信托单位及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当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时,信托利益将会按照信托实际存续天数计算,由此受益人将无法完整实现预期信托利益。
(8)其他风险
除上述披露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也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10、风险控制措施
本信托资金用于向成都博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之源"或"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补充博之源流动资金。借款人以其综合经营业务收入作为本信托计划的还款来源。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如下:
(1)保证担保:
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枫之林贸易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吴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质押担保:
出质人以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810.75万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3)信托资金监管:
借款人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接收信托贷款资金,该账户以博之源的名义开立,预留博之源财务章、法人章和四川信托授权代表名章,博之源、四川信托、监管银行签署《监管合同》。
(4)资金归集:
信托期限届满前6个月进行资金归集,每归集满20%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过适度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过去12个月内累计购买银行及信托理财产品且尚未到期的余额共计180,520万元(含本次购买的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5.43%,其中,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及信托理财产品余额90,5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77%;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合计9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66%。本次购买信托受益权理财产品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七、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相对较低的稳健型的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金融市场的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理财产品投资的相关业务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为规范和管理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制度》,对理财投资的原则、投资范围及资金来源、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操作流程、核算与管理、监督与控制、信息保密措施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
5、《四川信托o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编号:SCXT2017(JXD)字第5号-1);
6、《四川信托o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合同编号:SCXT2017(JXD)字第5号-1-[01]);
7、《四川信托o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合同编号:SCXT2017(JXD)字第5号-1-[02])。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