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理财保险
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需要更多法理层次的辨析来奠定基础。如何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中厘定还在日益进化的法条,设计出符合股东自身需求的合作模式,我们从玄之又玄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始。
六、股东分红
七、新增资本
八、(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九、董事会议事方式
十、监事会议事方式
十一、股权转让
十二、经营范围变更
十三、治理机构及其职权
十四、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十五、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六、股东分红
1、公司法条文
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67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法律分析
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是因为新公司法采取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也就是股东认缴的出资与实际出资并不一定是一致的。
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分取红利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分取红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同的变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对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处分自我利益的权利的尊重,给投资者极大的自治空间,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
3、章程范例
(1)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甲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丁…。(或)
(2)全体股东约定,股东甲和股东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和股东丁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丁分取红利的比例为%。
七、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
1、公司法条文
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股东比较固定,其人合性要求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股东打破公司原来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并且公司的股东优先认缴时,只能按其实缴出资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中的相应部分。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认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缴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按照约定是实际能力认缴出资,改变股权结构,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
3、章程范例
(1)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甲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股东乙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股东丙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股东丁…。(或)
(2)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甲和股东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出资,股东丙和股东丁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股东丙认缴新增资本的比例为%,股东丁认缴新增资本的比例为%。
八、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公司法条文
第45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
董事会是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权利由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转移的实践和立法趋势,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3、章程范例
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会议过半数的股东选举产生,董事长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副董事长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九、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1、公司法条文
第49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特点,决定其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自治性。允许每个公司的董事会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合自己特点的议事方式和程序。董事会会议原则上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上述的内容以外,关于董事会召集通知方式、时间公司章程可以约定。
3、章程范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不少于章程规定的董事总数的2/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开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在董事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各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通知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时间的限制。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性审议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以下重大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十、监事会议事方式
1、公司法条文
第56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分析
为防止大董事会,小股东会的现象,应该加大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原公司法对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没有任何规定)。监视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除以上规定外其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
3、章程范例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的2/3。监事会会议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十一、股权转让
1、公司法条文
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6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一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二是对老股东贡献的认可,是保护老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包括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原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了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新公司法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的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同时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继承事宜作出特别的规定。
3、章程范例
(1)股东在公司成立几年内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告知其他股东转让对价。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提出优先购买权的,该股权转让给该股东。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其他不同意继承人加入的股东应当以某价格购买其拥有的股权。如果其他不同意股东不出资购买视为其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十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1、公司法条文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法律分析
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法理论上被称为公司目的条款,在原公司法中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须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须经过登记方有效。新公司法修订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就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当然作为行政法上的义务,公司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的修订,是法律相互协调的需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公司章程在决定公司的行为能力上已弱化。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条件也相应的弱化了。
3、章程范例
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变更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十三、公司治理机构及其职权
1、公司法条文
第38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7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0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分析
原公司法采取严格法定主义的方式,对股东会授予12项职权,对董事会授予10项职权,对经理采取相对法定主义的方式,在明确了经理的7项职权后,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可以授予经理其他职权。新公司法则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采用了相对法定主义的方式,在明确了专属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同时,授予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新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授予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把此职权授予哪个机构,就由哪个机构行使该职权。对经理的职权则采取约定主义的方式。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的职权作出另外的规定。因此在公司治理机构的职权上,公司章程的自治能力明显提高,公司的治理机构的职权将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需要作出不同的安排。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也作出了相同的变动。同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累积投票制,此将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十四、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1、公司法条文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法律分析
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获得的权利,其行使也应该受到权利滥用禁止的限制。股东可以基于正当目的行使其股东权利,法律不会对其进行干涉。然而,当股东利用其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为权利滥用,此种行为即应受到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限制。公司章程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就是对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的自治规则,股东加入公司就当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详细制定股东权利滥用的内容和后果对于解决大股东利用控制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和同类营业禁止有重要的意义。
3、章程范例。
公司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营业的公司,在其他同类营业/不同类营业的公司兼职,不得利用股东从公司获得的交易信息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除依照公司法向公司和其他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必须在其行为被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现后的几日内,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向其他股东转让。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转让的价格按照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当日公司的净资产确定。
十五、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1.公司法条文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分析
此次公司法修改更进一步扩大了股东自主决定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取消了法定的最低限额,取消了分期缴纳出资比例限制,当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