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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险业务员和信托产品的销售人员在推广产品过程中,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重点强调保险、信托具备资产避险和家族传承功能。通俗点讲,就是哪怕保险人对外负有巨大的债务,但只要购买了保险,债主也无可奈何。哪怕保险利益非常可观,老赖依旧过着富足的高品质生活。真的是这样吗?
这是销售误导的一个重灾区了。不少欠了一屁股债的人,一听借钱不用还,反而能给家人留一笔钱,就很心动,赶紧买买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浙江、江苏等地已开始陆续出台规定,重点打击利用保险来赖债的行为。
不仅如此,“老赖”名下公积金、养老金、理财金等都统统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评析: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法院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但对理财产品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法院与银行存在不同意见,执行人员对此也较为陌生,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及五大国有银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国率先作出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对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保单的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现金价值,人民法院可否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1)、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2)、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最新案例,“老赖”夫妻6份保单被法院退保执行
12月26日,清江浦区法院执行干警汪东亚收到申请人陈女士送来的一面锦旗。“这面锦旗对我来说很特殊,这是我办理执行案件以来,第一次执行人身保险产品。”
据悉,今年9月19日,清江浦区法院对申请人陈某、岳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邵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借款本金及三年多的利息。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某、邵某系夫妻关系,两人所负债务较多,常年在外躲债,名下房产已设定大额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没有车辆,银行账户余额很少,没有执行价值。
2018年7月12日,省高院专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11月22日,执行干警立即前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询王某、邵某二人的投保及退保情况。经查询,王某、邵某两人从1998年起,在我公司先后投保购买了六份人身保险产品。
经过工作人员现场计算,被执行人名下的六份人身保险产品红利和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共计54万余元,足以全部履行该案债务。执行干警当即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扣划。债主陈女士和她的丈夫,连本带息拿到41.32万元执行款。
需要重点提醒老赖:如果为逃避债务,故意为本人或子女购买保险、信托、理财产品的行为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将被依法应当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销售人员明知上述情形,教唆、帮助转移财产的,同样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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