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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明确此前发放的纸质《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证》自前款规定的企业征信机构名单公布之日起作废 。姑且不论他们是否合法,但中国人民银行以办法形式公开说明纸质证书全部作废,这好比宣布你营业执照作废你还拿这个去忽悠客户,这些机构有何信誉可言?
一、目前,山东、安徽、内蒙古地区招标代理公司甚至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上注明“出具信用证书的评级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备案证书等类似规定”这种说法是否合法合规,征信机构出具招投标领域信用证书是否合规、合法?
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说明征信公司可以开展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并没有让征信公司开展评级业务的表述。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机构,是指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主要采集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并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和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机构 。”
从目前这两部法规上来说,已经明确说明企业征信行为是整理、保存、加工和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机构,并不是评级或评价,征信是征集信息的,评级是对委托人综合情况进行的评估,所以说招标文件中如果要求投标人需要提供信用证书或报告(并要求评级机构必须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证书的)这种说法不但不合法,是绝对的违规,是纵容和鼓励一些征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可以提出质疑并要求招标机构更正。
二、如何造成大量招投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上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来评级?
1、招标代理公司被一些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备案的征信机构严重误导。
目前在央行征信备案的公司两百多家,但没有一家在征信业务上盈利,既然征信不能盈利,他就误导招标机构,让一些对评级工作还不懂行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上加上评级机构必须具有银行征信备案证书等类似的说法,其中以山东地区最为明显,拿征信备案证书出具信用评级证书,把真正具有评级资质评级机构排除在外,以达到扰乱市场和超范围盈利的目的。
2、部分招标公司和征信公司私下合作,达到围标的目的,让一些做过企业信用评级的公司评级证书和报告不被认可,从而排除部分投标人。
3、招标代理机构被网上信息误导。
目前招标机构普遍严重依赖网络,不懂就百度搜索,大量的不良征信公司在网上发假新闻、假消息,甚至模仿政府网站发布虚假标准,让本身对信用行业不懂的招标机构碰见真消息还好,碰见这些虚假的消息就往往出现很多错误。
4、招标机构的从众心理
一些征信机构,通过关系或者公司控股等手段,让一些招标记机构在在招标文件上说评级机构必须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备案,这样时间久啦,会造成其他招标机构不懂就模范同行,结果整个被误导。
5、早期成立的一些评级公司利用纸质备案证书误导客户和招标机构。
山东省早期成立的一些不良的评级公司,拿纸质银行评级和征信的备案证书,到中石油和中石化等大量招标公司游说,说只有银行备案的就是合法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由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支行同步对外公布备案征信机构名单。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不再颁发纸质《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证》,此前发放的纸质《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证》自前款规定的企业征信机构名单公布之日起作废 。姑且不论他们是否合法,但中国人民银行以办法形式公开说明纸质证书全部作废,这好比宣布你营业执照作废你还拿这个去忽悠客户,这些机构有何信誉可言。
这些具有早期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备案证书的评级机构,这些评级备案是让他们在银行间融资贷款评级(早期银行做过融资贷款试点评级业务),而不是用于招标投标领域,评级是分领域的。所以说这些持有银行评级的备案证书,也只能代表在银行这个系统使用,不能用于招标投标领域。
三、为什么不能把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混为一谈?
1、征信就是收集客户信息,并保存整理出来,合法提供信用记录,客观记录、合法传播,不能删改或增加征信机构的主体意见。而评级工作是对这家公司的综合信用状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最终得出一个结论也就是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供交易双方参考,所以说,征信好比建筑行业的土建,评级好比建筑行业的装修,你获得土建资质的你只能做基础建设、你获得装修资质的就只能做装修,两者既有关联都是建筑业,但内容和侧重点不一样。征信是收集和整理,评级是分析总结和最后下结论。
2、征信一般分为个人征信、企业征信和财产征信,基本就这几大类,但评级领域非常非常多,涉及范围十分广泛。评级一般是按照领域来分的,比如从事银行间债券评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对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券评级(证监会备案)、融资贷款评级(银行备案,国内曾有试点,不是银行征信备案,这也是一些评级机构拿银行评级忽悠客户的原因)、国土资源领域(国土资源局备案)、招投标领域(目前政府招投标基本都是各地方发改委、信用办备案)所以说,用于招投标领域信用评级机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备案绝对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行业惯例以及操作习惯上都不可能实施,银行无法监管招投标领域,如果融资贷款领域到银行备案还能说得过去。
3、目前在全国招投标领域使用信用评级报告的最规范的地区是辽宁省,由辽宁省发改委成立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各项评级指标都由辽宁省信用办制定并发布,是目前国内运营最规范的地区,其次有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陕西省、黑龙江省、郑州市等,特别要提出管理最混乱的地区是内蒙古和山东省,这些地方沿用的就是获得征信备案证书的机构来评级,这些机构的评级标准等等全部混乱不堪,因为银行是不可能制定出招投标领域的评级指标的,内蒙古和山东以及石家庄地区自己不去操作,完全交给银行,你看看这几个地区造成的局面是不是十分混乱,而江苏和辽宁省是不是十分规范,为什么?因为让征信机构做评级本身就是错误的,央行也明确要求征信机构就是做征信,不能超范围经营,地方很多信用管理部门连基本的概念都不懂。
四、招标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如何正确要求投标机构信用证书?
1、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证书必须是专业评级机构(或第三方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证书必须是专业评级机构”为什么要这样说,目前什么乱七八糟的组织都在评级,尤其是协会评级,祸害社会十分严重,很多协会把评级外包,还有香港注册的各种协会组织都违规评级,随意要求是专业评级机构就杜绝一些“银行评级、工信部评级、商务部评级、工商局评级等等打擦边球式的评级鱼目混珠”专业评级机构都是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要求证书可查询真伪(网上查询、电话查询或其他技术授权验证)。目前证书造价现象十分严重,很多投标机构全部造假证书,招标方不能辨认,所以说要求证书上带网址查询有利于招标方分辨证书真伪,企业电话查询和二维码查询也可以。
3、出具证书的评级机构必须获得省级政府授权部门的备案。 目前用于招标领域的评级机构都是获得市级和省级备案,当然目前国内所有实施备案的地区都是地方省发改委、信用办,一般情况下获得国内任何一个省的省级政府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的,在其他地区招投标投标领域都可以使用。但要注意一些没有获得政府备案的评级机构,弄一些协会的备案,还有自己建设一个网站给自己备案,香港注册一个中字头、国字头的协会给自己备案。对于一些协会和不知名的虚拟机构的备案这个可以不考虑,基本都是连环造假的。
综上所属,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出具信用证书的评级机构必须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证书的,投标机构完全可以提出质疑,这种说法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文件要求,同时,从技术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征信机构在银行备案提交的标准是怎么收集别人信息,如果风险内控,以及征信人员具有的水平,而评级是提交信用评估人员资质,分析模版,技术指标,总不能说银行征信备案管理的制定出一套招投标领域的评级指标吧。信用评级备案是哪个领域监管就在那个领域备案,没有全领域通用的,更没有全行业通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