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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顶呱呱公司负责人蒋某先后三次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共借款200000元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蒋某于2016年底归还施某借款150000元,过后,李某多次向蒋某催还剩余借款,但蒋某都一再推脱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终于,李某压抑不住自己的愤怒,遂诉至法院请求蒋某与顶呱呱公司共同承担上述借款的偿还责任。
谁借的钱谁来还。可蒋某借以用于公司经营不还钱,蒋某和公司一起成为被告此种情况。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审理中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
蒋某系顶呱呱公司负责人,该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其以个人名义与签订的借款合同,故顶呱呱公司应与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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