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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展期协议担保人已换成另一人,按相关法律,作为贷款中的原担保人,陕西信合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给我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其以担保贷款未还清为由,迟迟不予办理。”11月21日,大荔县苏村镇溢渡村村民张先生说。
不良征信难消除
无法贷款
“2014年6月18日,我给同村人担保向大荔信合联社苏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担保期一年。2015年6月13日贷款人将5万元贷款作了展期(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经批准办理延长归还时间),担保人也换成另一人,约定到期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贷款展期协议到期后贷款人无力偿还,产生的不良征信却记录在我个人征信中。”张先生说,这导致他现在无法从银行贷款。
张先生表示,按相关法律,贷款展期协议签订后,这笔担保贷款就与自己无关了,而是由展期协议中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我去邮储银行贷款,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贷款,查询后发现这笔5万元担保贷款所产生的不良征信,全都记在我个人征信中,而展期担保人的个人征信却没有此笔贷款的记录。”
张先生说,他多次找大荔信合联社要求消除不良征信,“每次回复都称要等5万元贷款偿还后再解决,对我提出的展期协议中担保人换人后担保贷款就与自己无关的说法,大荔信合联社并不认可。”
展期协议中担保人已变另一人
“对此笔贷款,今年上半年大荔信合联社将我、贷款人和展期担保人告到大荔县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判决5万贷款由贷款人分期偿还,展期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换句话说,我不需承担连带责任。”张先生说。
华商报记者从张先生提供的“信用社贷款债权凭证”上看到,担保日期从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担保人是张先生。而展期协议显示,贷款人未变,担保人却换成另一人,展期协议没有张先生名字及签字,协议签订时间为2015年6月13日。
张先生2018年9月3日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担保贷款发放时间为2014年6月18日,到期日期却为2016年6月15日。而展期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却未显示任何关于此笔贷款的不良记录。
律师:应给原担保人消除不良征信
担保人更换后,张先生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建军认为,按《贷款通则》、《担保法》相关规定,张先生担保的贷款若展期,“展期后担保人若仍是他本人,需张先生书面同意才能展期。”若担保人变更成另一人,此情况无需张先生同意,“但也意味着张先生就与担保贷款无关,应免除保证责任。”邓建军表示,“担保人已变更,贷款偿还已与张先生无关,应消除张先生不良记录。”
大荔信合: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
对此,11月21日,大荔信合联社综合部一负责人表示,展期协议是追加担保人,非更换担保人,张先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笔担保的不良征信记录,为何只出现在张先生个人征信中,而展期担保人征信中却没有记录,该负责人表示,这个要问相关业务科室后再给答复。
23日下午,大荔信合联社回复称,经查展期协议担保人确实是更换,非追加。对于不良征信都记录在张先生名下,系苏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误将展期协议中的担保人录成张先生,之后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为消除张先生不良征信,22日已联系到贷款人并协商了解决方案,由贷款人重新找担保人贷款5万元,偿还原贷款的5万本金,利息由贷款人自筹偿还,这样就能将这笔贷款“盘活”,待本金和利息支付完毕后,原担保人张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在1~2个月内自动消除。来源: 华商报 记者 唐保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