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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1718号
李东伟、肖亚苏: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保全告知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东伟、肖亚苏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编号1005004201100262)自2017年8月16日起解除;
二、被告李东伟、肖亚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263844.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为56337.83元、罚息为1748.91元;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罚息以1263844.4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复利以56337.8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罚息不计复利);
三、被告李东伟、肖亚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58065元;
四、对上述第二、第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李东伟、肖亚苏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恒骏街30号3005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东伟、肖亚苏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同意由被告李东伟、肖亚苏向其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