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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 副科长侵吞住房公积金60万被判刑-西安住房公积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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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监守自盗 副科长侵吞住房公积金60万被判刑-西安住房公积金查询》主要内容是西安住房公积金查询,被告人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络科原副科长麻军、深圳市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原职员赵某当庭分别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作者:刘立新 王天润 胡传仁新闻来源:正义网

监守自盗 副科长侵吞住房公积金60万被判刑

庭审现场

作为住房公积金数据库网管员,本该恪尽职守,为公积金安全尽心竭力,而他却利用职务便利,与人共谋侵吞公款60余万元。2018年7月12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络科原副科长麻军、深圳市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原职员赵某当庭分别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日前,信阳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二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失意走向堕落

1980年出生的麻军毕业于某专科学校,被安排在项城市劳动局工作,2005年9月调入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于工作努力,2011年,麻军被提拔为该中心市直管理部副主任,2014年底又任该中心网络科副科长。

2015年,正值人生上升期的麻军遭遇了一场婚变。离婚后,麻军意志消沉,整天沉迷于网吧和彩票站,连老人和孩子也无心照顾。看着周围的朋友和邻居一个个生活富足,麻军便产生了攀比之心。

2017年10月的一天,麻军在例行检查单位机房时,发现中心局域网发生异常,时有数据溢出异常现象,导致个人信息查询不到,个人余额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此时的麻军因为个人原因心中郁闷,决定隐瞒此事,加上他这一时期沉迷于吃喝玩乐,内心日渐贪婪,于是就萌生了利用工作便利盗取公积金的想法。

 内外勾结监守自盗

麻军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数据库,他虽担任网络科副科长,可自己并不懂专业技术,而他的想法又必须靠技术才能实现。于是,他想到了单位原来的系统维护方——深圳某公司员工赵某。他先打电话,赵某拒绝了。但麻军并没有放弃这个念头,他亲自前往赵某家中当面向其求助。为了显示诚意,麻军还打起“感情牌”,以看望赵某孩子为名,花4000元买了礼物送到赵某家。

这一招果然见效,二人当时便“达成一致”,决定通过篡改公积金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减少他人的账户余额,然后利用虚假账户和信息支取公积金。

2017年10月29日至30日,赵某将经过修改的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数据库数据的专用代码,通过QQ发送给麻军。为套取公积金,麻军编造理由,获取其朋友孙某、时某、李某、李某某四人的身份信息,通过后台操作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在信阳移动公司职工公积金账户中虚增孙某公积金账户、在信阳联通公司职工公积金账户中虚增李某某公积金账户、在信阳烟草公司职工公积金账户中虚增时某公积金账户、在浉河烟草公司职工公积金账户中虚增李某公积金账户。就这样,2017年10月28日至11月23日,麻军和赵某通过电话、QQ及微信联络共同作案,在前后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先后4次共计骗取公积金60万余元。

为支取这60万余元公积金,麻军通过后台操作,将从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内随机挑选的4户公积金贷款的房产信息分别更改为孙某、时某、李某、李某某四人的身份信息。2017年11月1日至23日,麻军安排时某等4人在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办理公积金支取业务,将上述虚增的时某等4个公积金账户中的60万余元公积金支取后交给自己。随后,麻军通过后台操作将虚增的时某等4个公积金账户从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销户。

 退赃领刑得不偿失

2017年11月29日、30日,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进行月中对账时,发现了孙某、时某、李某三人的支取业务存在问题。

11月30日晚,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初步怀疑麻军有重大嫌疑,决定停止其工作。2018年3月7日,麻军自行向单位提出辞职。3月15日,麻军被信阳市平桥区监察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3月31日,赵某在接到当地派出所民警电话后到当地派出所投案。5月,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信阳市平桥区监察委留置第一案犯罪嫌疑人麻军、深圳市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原职员赵某提起公诉。

案发后,麻军及家人于2018年3月22日前将60万余元赃款全部退还。

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麻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与被告人赵某共同预谋,侵吞公款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7月12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军与人共谋,侵吞公款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赵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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