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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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是生活中常见并让人深恶痛绝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碰瓷”行为,一般都是两个阶段:一是“碰瓷”手段;二是获取财务。那么这一行为刑法上如何评价?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此类“碰瓷”一般是利用道路状况,故意驾车制造事故,如果是在人流集中的主干道故意冲撞被害车辆,极可能造成受冲撞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发生其他碰撞等事故,这样的“碰瓷”可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二、敲诈勒索罪
此类行为,通常是故意制造事故后,以抓住车辆不放或者其他方式强迫、威胁被害人来获得赔偿。
三、诈骗罪
如果故意隐瞒“碰瓷”事实,造成被害人误认为其有过错并给付“赔偿”,此时“碰瓷”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四、抢劫罪
有些情形下,是团伙作案。在制造事故后,如果骗、敲等行为均没有达到被害人给付赔偿的目的,此时,“碰瓷”团伙会采取暴力手段,强行索要赔偿。在此情形下,已经完全构成抢劫罪。
总之,其实“碰瓷”行为,有多种打击的手段、途径。实践中因“碰瓷”被处以刑罚的案例也不少。但很多案件因为取证困难等原因,造成碰瓷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