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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张喜威 实习编辑 易启江
企业还不起约1.5亿贷款,这名行长想了个“妙招”:调用3000万元,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分七次从中信银行曲靖分行贷款约1.5亿,用于偿还该公司到期贷款。
最终,中信银行曲靖分行这名原行长给自己挖了个坑:由于1.498亿无法收回,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用3000万资金反复贷款变1.498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中信银行曲靖分行原行长李超、中信银行曲靖分行原行长助理兼龙泽园支行行长奎晓明和中信银行曲靖分行原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袁敏滥用职权,导致中信银行发放给云南信隆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公司)的1498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一审判决和终审裁定,李超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奎晓明、袁敏也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和一年,其中袁敏缓刑一年。
据了解,信隆公司是曲靖市一家经营化肥、农膜、农副产品、橡胶制品、钢材销售、货物进出口的公司,注册资金1.0666亿元。2018年6月,信隆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2月,信隆公司在中信银行曲靖分行的5000万元贷款到期,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表示无力还款。而时任中信银行曲靖分行行长的李超、时任中信银行曲靖分行行长助理兼龙泽园支行行长奎晓明帮助联系资金,由何某向他人借款5000万元,用于偿还这笔到期贷款。
随后,信隆公司在中信银行曲靖分行的14980万元贷款也于2015年7月到期。
2015年7月24日,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同意给云南信隆农资有限公司授信15000万元,授信方案要求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然而,2015年7月27日、28日,在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李超及奎晓明、袁敏调用3000万元资金,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分七次从中信银行曲靖分行贷款14980万元,用于偿还信隆公司2015年7月在中信银行曲靖分行到期的14980万元贷款。
据奎晓明供述,贷款之前,他跟李超汇报过贷款担保手续不全。而时任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的袁敏则在知道缺少担保合同不能够贷款的情况下,最终同意放款。袁敏供述,2015年7月27日,李超、奎晓明先后打电话给她,说信隆公司的贷款已经到期,当天必须放款,欠缺的担保手续过后可以补,她要求银行当时在场的人员签下承诺函后就同意放款。
上述操作最终致使中信银行发放给信隆公司的1498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造成了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否认“国有公司人员”身份
资料显示,李超,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2012年2月10日,经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党委决定,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曲靖监管分局核准任职资格,聘任李超为中信银行曲靖分行行长。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而奎晓明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2017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袁敏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1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后,李超不服提出上诉。
李超认为,其身份并非国有公司人员,在授权经营模式中,且实行审贷分离、职责分明、岗位分离的分权制衡的经营机制中,不能也无法获得具体贷款的权力,其没有职权来决定本案对信隆公司的贷款,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丧失了前提和基础,在无法确定犯罪后果的情况下,又无法将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起来,不应对其定罪并科以刑罚,要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认为,李超及奎晓明、袁敏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该组织在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出资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院认定,李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