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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交易视为本人”被指格式条款 律师致信银监会提请审查-工银电子密码器怎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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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密码交易视为本人”被指格式条款 律师致信银监会提请审查-工银电子密码器怎么使用》主要内容是工银电子密码器怎么使用,银行工作人员此后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储户则以银行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代理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条款。,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来源:央广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在本人未到场也未出示任何身份证件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凭借储户银行卡与密码,将储户卡内1900多万元转走,银行工作人员此后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储户则以银行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代理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条款,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卡条款中普遍存在,于是致信银监会,希望能对此条款进行审查。

浙江青田县的胡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以妻子叶女士的名字办理一张银行卡,开户后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银行工作人员叶国强,双方口头委托事项为理财,但不包括代为取款、存款等其他事宜。汇款后,在无叶女士任何身份证明和任何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叶国强仅凭叶女士借记卡和密码在青田支行通过柜面转账、取现和自助转账方式将银行卡内1900多万元全部转移,柜台转账和取款凭证上,叶国强均签写叶女士的名字。

案发后,叶国强被以诈骗罪有期徒刑15年,责令叶国强退赔胡先生1900多万元,在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叶女士和叶国强不存在代理关系。叶女士起诉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借记卡章程》的第四条“申领金穗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银行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叶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的代理律师王殿学介绍,他们代理案件期间发现,除了农业银行以外,多家主要商业银行借记卡合同中,均存在“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条款。律师认为,现在的网络环境并不安全,通过网络、摄像头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他人银行卡密码的情况屡有发生。银行目前的“密码”条款,单方免除了银行方责任,加重了储户责任,属于侵犯持卡人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个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于是向银监会致函,希望关注这类现象,对该条款进行审查。4月13日,银监会通过短信回复称,已经将有关问题信函转给银行业协会。(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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