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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糊涂账,付了钱,无收据,怎么办?-收款收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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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糊涂账,付了钱,无收据,怎么办?

李海龙


亲兄弟、糊涂账,付了钱,无收据,怎么办?



1.案情简介

A与B系同胞兄弟,二人在父母做主的情况下,将位于清徐县某村房产及院宅基地一分为二。其中,东一半归A所有;西一半归B所有。2001年2月5日,兄弟二人签订了《关于房产归属及赡养老人的协议书》,约定:A愿将属于自己的所有房产以肆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价格卖给B;B于2001年8月20日前付贰万元,余款于2003年8月20日前全部付清。同日,B签署了一份欠条,载明“2001年8月20日前付贰万元,2003年8月20日前全部付清,如违约人债权人将收回属于自己的产权部分,并不退还已收款项”。之后,B按时支付了所有款项,但A不认可。A自2002年起至今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

2017年8月,A以B未按照协议约定付清款项、房屋仍归其所有为由将B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B将涉案房屋腾空后并退还。一审法院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后其不服,提起上诉,太原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本律师代理B参加法院一审、二审。

2.争议焦点

B是否按时支付了全部房款?

3.各方观点:

A(原告)主要观点:

  1. B只支付了第一笔款2万元,第二笔款只付了1000或2000元。A有B亲自书写的欠条为据,如已全部付清,B就把欠条收回了。
  2. A之所以在十余年后主张房屋所有权是顾及母亲还在世,不愿意让老人担忧,母亲于2016年10月去世,A不得已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A提供的均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而B提供的却是五份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力均小于A的证据效力。故通过上述证据可知B没有付清全部款项。


B(被告)主要观点:

  1. B已付清全款,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B两次付款时,均存在向邻居借款的事实,邻居的证言证明了款项的来源;A与B共同的一位哥哥、两位姐姐均陈述,B将房款全部支付给了A,B在涉案房屋居住已达14年之久,在此期间B从未向A主张权利,上述证言及事实可以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明B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了A。
  2. 兄弟之间的交易,没有书面凭证,符合常理。A自认B支付了第一笔款2万元,第二笔款只付了1000或2000元,但A均未给B写收据,又考虑到双方系同胞兄弟,基于血亲的特殊关系,从常理上讲二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远高于普通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故B向A支付了全款,却没收回当时书写的欠条,在兄弟二人之间是人之常情,符合常理。
  3. 从文化传统上看,兄弟之间如因家庭析产产生纠纷,往往会请在世的长辈或较有威望的人做中间人,评断是非,而不会沉默不语。本案当事人兄弟姐妹共5人,退一步讲,就算如A所述,其孝顺,其不愿意惊扰在世的母亲,但自第二笔购房款付款到期时起至今,已达14年之久,如此长的期间内为何不向其他兄弟姐妹说明情况,让其他兄弟姐妹知道B没有付第二笔款?或让哥哥或姐姐评理,督促B付款或是退房呢?相反,却是哥哥、姐姐却证实B已付清A所有款项呢?显然,A不愿让当时在世母亲担忧故一直不提此事的说法不可信。
  4. 二人的共同的两位姐姐一位哥哥与A并无冤仇,在很清楚向法庭如实做证,必然会得罪一方的情况下,为何要陈述对A不利的证言呢?他们在对A无冤仇的情况下坑害A符合常理吗?A在一、二审中均不肯亲自出庭,不敢接受当庭对质,如若其理直气壮,为何不敢面对亲兄弟,为何不敢与证人对质呢?!其又为何在熟知此事的母亲过世后,才来主张权利呢?很明显其是看到母亲已去世,死无对证!对其有利,方才主张!

4.一审、二审法院观点:

一、二审法院认为:

  1. A认可B收到了第一笔款2万元,且没有给B书写收条。B提供的双方哥哥、姐姐的证言可以证实B将所有房款支付给了A,兄弟俩房子问题已经解决,邻居的证言可以证实B当时付款的来源。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B已按承诺向A支付了全部房屋产权补偿款。
  2. 根据双方的陈述,首笔2万元已按时结清,但没有书写收条,按A的陈述,第二笔欠款B仅支付了1000或2000元,但也没有出具收据,考虑到双方系同胞兄弟,钱款往来不出具收据也符合常理。本案属于家事纠纷,双方均没有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但二者比较,B提供的证据显然更加充分,形成优势。A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

5.案情分析:

本案系家事纠纷,相比与普通人之间的纠纷,家事纠纷具有人身性、隐秘性、随意性的特点。大多数当事人在处理家庭事务时不会刻意留存证据,因为血缘或姻亲关系,彼此之间较为信任,交易行为非常随意,往往一两句话就说好了,很少会书写书面协议。双方事件的知情人也因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愿出庭作证,案件事实经常会处于似是而非的状态。如此时,不考虑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教条的按照处理普通人之间纠纷的原则,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对证据的一般“证明高度”进行审判,极有可能会出现严重不公平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规定了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也即平常大家说的“自由心证”。这启示我们在办理家事案件直接证据相对匮乏时,可以加强对间接证据的收集,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条件下,往往能起到证明效力。结合到本案中,我方虽无直接有利的证据——收据,但从案件性质角度考虑,积极收集其它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具有了较高的证明高度,有力的佐证了我方已付款的事实。我方从房款的来源(邻居证言)、我方当事人长期居住涉案房屋而对方无异议、近亲属(哥、姐)付完全款证言、对方当事人收款后习惯性不出具收据等角度,全方位多角度的论证,最终得出我方已付全款符合常理、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结论,该代理观点获得了一、二审法院的采纳,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亲兄弟、糊涂账,付了钱,无收据,怎么办?


李海龙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主党派。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7年有余,先后在大型民企、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工作。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以深厚的法律功底,灵活的诉讼策略,高度的敬业精神,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目前主要承办婚姻家事、遗产继承、金融借款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尤其擅长民事诉讼,能准确的把握民事案件的核心要点及法官思维,自律师执业以来,办理民商事案件达数百起,为当事人挽回了数亿元的经济损失。

联系电话:1551301546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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