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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 |
证券代码:601688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编号:临2018-04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088,731,200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13.05元/股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 ■ 限售期:上述投资者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计上市时间:公司已于2018年8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及限售手续事宜。根据前述限售期安排,前述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预计将于2019年8月2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7年5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及《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7年6月6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关于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苏国资复[2017]33号),江苏省国资委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88,731,200股A股股票的方案。 2017年6月21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及《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7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以《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意见书》(机构部函[2017]2039号)对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无异议,并同意公司因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变更注册资本事项。 2017年11月24日,公司综合考虑未来发展、经纪业务相关规划及实施条件,根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经董事会转授权人士同意,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2017年11月25日,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了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容。 2017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2018年3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15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8年5月21日和2018年6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及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股票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3、发行对象: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数量:1,088,731,200股 5、发行价格:人民币13.05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2018年7月19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3.05元/股(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按照相关规定,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依次按下列优先次序确定:(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4)其他情况下由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确定为13.05元/股。 6、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207,942,160.00元 7、发行费用:人民币74,736,488.79元(包括承销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 8、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133,205,671.21元 9、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4,207,942,1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4,736,488.7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133,205,671.21元,其中股本为人民币1,088,731,2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13,044,474,471.21元。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上述款项。2018年7月31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800286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8年8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华泰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配售过程、发行对象及认购资金来源、锁定期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发行人询价及配售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如下: ■ 上述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前述限售期安排,上述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预计将于2019年8月2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1、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注册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主要办公地点: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 注册资本:59,690.0000万美元 经营范围: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设计、制作、加工计算机网络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服务:自有物业租赁,翻译,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许可证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截至2018年6月30日,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认购股数:268,199,233股 限售期安排: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已于2018年8月2日办理完毕登记及限售手续,预计将于2019年8月2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主要办公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注册资本:931,003.9655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通讯产品及配件的连锁销售和服务,空调配件的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及家用电器的安装与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系统集成,百货、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摩托车、汽车的连锁销售,实业投资,场地租赁,柜台出租,国内商品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商务代理,仓储,微型计算机配件、软件的销售,微型计算机的安装及维修,废旧物资的回收与销售,乐器销售,工艺礼品、纪念品销售,国内贸易,代办(移动、电信、联通)委托的各项业务,移动通讯转售业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装卸搬运。出版物省内连锁,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酒类、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保健食品的零售,国内快递、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餐饮服务(限分公司经营)(按《餐饮服务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摄像器材的销售、自营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代订酒店,初级农产品的销售,车载设备,智能家居,智能电子设备,音像制品的零售,医疗器械销售,商品的网上销售,化妆品、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汽车装潢、初级农产品、粮油及制品、母婴用品、纺织品、计生用品的销售,儿童用品的研发与销售,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游乐设备租赁服务,图书,报刊批发零售,摄影服务,开放式货架销售,育儿知识培训服务,家政服务,汽车维修与保养,飞机销售与租赁、摄影服务、文印服务、汽车及配件销售,石油制品、汽车用品、II类医疗器械销售,礼品卡销售,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截至2018年6月30日,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认购股数:260,536,398股 限售期安排: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已于2018年8月2日办理完毕登记及限售手续,预计将于2019年8月2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注册资本:700,0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 (2)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截至2018年6月30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认购股数:247,545,593股 限售期安排: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已于2018年8月2日办理完毕登记及限售手续,预计将于2019年8月2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702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法定代表人:朱碧新 注册资本:13,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非公开募集资金;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认购股数:153,256,704股 限售期安排: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已于2018年8月2日办理完毕登记及限售手续,预计将于2019年8月2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10号楼5层01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大厦4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朱彦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截至2018年6月30日,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认购股数:115,019,157股 限售期安排: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已于2018年8月2日办理完毕登记及限售手续,预计将于2019年8月2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三层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注册资本:508,8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截至2018年6月30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认购股数:44,174,115股 限售期安排: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已于2018年8月2日办理完毕登记及限售手续,预计将于2019年8月2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大股东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8年8月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净资本将相应增加,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将更加稳健,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与净资本规模挂钩的业务发展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发展和创新业务的开展提供资本保障,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发生重大改变。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大股东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公司将继续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独立性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受到影响。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均保持独立。 本次发行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不构成直接影响,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发行不会使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第一大股东)之间产生同业竞争问题。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公司章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5层 电话号码:021-38677556 传真号码:021-38909062 保荐代表人:蔡锐、丁颖华 项目协办人:张征宇 经办人员:徐岚、苗涛、窦云雁、李元晨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保荐代表人:周继卫、龙定坤 项目协办人:李刚 经办人员:王晓珊、黄嘉怡、季伟、王木子、季朝晖 (二)发行人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电话号码:021-52341668 传真号码:021-52341670 经办律师:宋红畅、张庆洋 (三)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电话号码:021-22122428 传真号码: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四)验资机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电话号码:021-22122428 传真号码: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800286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