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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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打算买一辆二手车,他找到一家二手车中介公司,选好车后与其客户经理小张签订了机动车转让协议。根据协议,车辆过户登记相关的所有手续都由小张进行办理,价款在过户完成后车辆交付时再支付。 为此,小张找到专门代办车检、过户的小赵,许诺办妥过户手续后,支付给他500块钱劳务费。当天,小赵驾驶该车辆,办理了过户手续,不料在返程中发生车祸,致人重伤。
本案例中,老李是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主,小张(中介公司)是车辆所有权人,小赵是事故司机。提问:受害者该向谁索赔?
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车主与车辆所有权人的概念区分。车主指的是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显示的车辆户主,机动车登记证书上主要记录车辆户主、住址,以及相关的一些汽车参数,以便于管理肇事记录,年检记录等问题。这里所登记的户主和车辆的所有权不能混为一谈。根据物权法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物权(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取消,应当以实际交付为主,登记仅作为对抗要件。也就是说,本案例中,未经交付,就不应由登记车主承担任何责任。——老李的责任排除了。
再说小张和小赵。二人的约定实际上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小赵在交付工作成果时,应保证不使定作人(承揽合同中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根据《人身损害解释》,小赵在承揽工作中致人受伤的责任,不应由定作人承担。因此,小赵作为直接致害人应对受害人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张曾为该二手车投保交强险,虽然车辆登记过户时保险尚未办理,但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且不能向致害人(小赵)追偿。
(本文案例纯属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