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理财保险
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王佐宾
身份证号码: 3701221969****3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章商初字第1700号
案号: (2016)鲁0181执189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李小钢、王佐宾、王继伟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云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章丘市人民法院
2、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陈文
身份证号码: 3701221971****5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09)章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9)章执字第0209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700元、复印费20元。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72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1414.8元。4、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5、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2564元。6、被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费5000元。7、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8、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
3、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张豆
身份证号码: 3701811981****4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章商初字第2214号
案号: (2015)章执字第01688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逾期利息及复利。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吕永正、呙征、陈元彪、孙健、李永挺、李昌学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3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7512元,由被告张豆负担.
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崔朋
身份证号码: 3701811980****5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章商初字第704号
案号: (2016)鲁0181执1348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崔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3003.46元,利息及滞纳金4142.51元,以上合计57145.97元。案件受理费122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5、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刘红红
身份证号码: 3701221974****4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章商初字第213号判决
案号: (2016)鲁0181执3132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凡舜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万元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宁凡舜赔偿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告费损失6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王振华、郭恩中、宁继玲、刘红红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614元,由被告宁凡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提示:本次公布的名单仅代表其截至2017年10月27日仍未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