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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选择报警时,遇到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怎么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整理出以下三条办法,以供参考:
一、复议、复核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三天内送达给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向检察院申诉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被害人除了申请复议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同时应该向检察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包括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掌握的能反映案件情况的书证、物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检察院初步审查被害人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院理由不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自诉案件指的是哪些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主要包括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