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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类犯罪让老百姓深恶痛绝。尤其去年八月份,山东女大学生被骗导致其死亡的事件发生后,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愤怒。国家也加大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此类犯罪往往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紧密关联。
虽然不是每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都将此信息用来诈骗或者从事非法活动,但是很多公司和个人并没有认识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身就涉嫌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服务、中介、直销类企业和员工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群体。这是由其所属行业的特点及其运营模式所决定的。因为此类公司需要大量的客户信息,用以开拓业务。这些企业及其员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通过网络购买。
我国目前还没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类的专门性法律,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分散性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指公民个人的专属性信息和隐私性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电话、住址等。
我昨天接触到一个案子。国内某知名中介公司在大连的分公司二十几名员工,被全部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就是因为这家公司及员工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本案应该没有太多争议。但是可悲的是,对于这种购买行为,公司及员工都没有意识到,这涉嫌刑事犯罪。他们始终认为自己购买信息并没有用于非法活动,并不知道购买行为本身就是犯罪。
虽然本案存在主观上到底是否具有故意的内容,并且购买到底是否属于“非法获取”,以及主动公开的信息能否是个人信息等犯罪构成方面的辩点,但在这里我并不想做过多的展开,不去过多的讨论刑法理论及犯罪构成问题。
我只是有感而发,只是想做一些善意的提醒。虽然我本人也经常会被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搞的很烦。
相关公司和个人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培训,要最大限度的避免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虽然此类案件的多发对于刑事律师来说意味着更多的案件来源,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确实不愿意看到这种整个公司被“连锅端掉”的情形出现。
看到公司负责人慌张的眼神,看到嫌疑人家属焦虑的神情,我的心情也有些沉重。
这其中还有很多人是刚毕业不久的学生,他们真的不应该为这样的行为承担太过沉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