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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税金虽系不可竞争费用,但是约定下浮,法院予以尊重-交易所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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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规费税金虽系不可竞争费用,但是约定下浮,法院予以尊重-交易所规费》主要内容是交易所规费,最高院《林仙龄与耒阳市康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民申字第2403号,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审判长于明。,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林仙龄与耒阳市康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2403号,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审判长于明。

二、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林仙龄因与耒阳市康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鸿盛公司)及第三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法律关系:康鸿盛公司是发包方,亨立公司是施工方,林仙龄是实际施工人。

施工合同约定,按税前造价优惠9%,而税前造价包括规费、税金,原审认定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可参照约定结算价款。林仙龄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主张根据建设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规费为不得竞争费用,不得让利下浮。

争议的焦点:原审将规费、税金下浮9%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1、关于规费和安全文明费应否下浮问题。

再审申请人主张依据相关强制性规定,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下浮。经审查,衡阳中院于2014年6月19日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就涉及本案工程结算的定额规定等进行调查,并根据该站的口头答复制作了备忘录,备忘录记载“管理费、利润分开算可优惠,国家税收、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强制性收费不优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6条规定“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由此可见,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应依法缴纳,且不能减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九条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已列入了工程价款,第十九条19.1③约定“税前造价优惠9%”。该优惠应视为对全部工程价款的优惠,既然工程价款中已包括了规费、安全文明费,该费用就应当按约定比例下浮。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工程价款下浮,并不必然导致向国家缴纳相关费用的减少。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经过质证、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现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因此,原判决在合同约定框架下,判令规费、安全文明费下浮,并无不当。

2、关于养老保险费问题

再审申请人主张养老保险费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原判决认为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是错误的。经审查,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系承包人用于为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雇佣的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湘建建(2006)213号)要求,业主(建设单位)应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缴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因此,养老保险费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项规费,是投标报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应由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并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将该费用纳入了工程造价。上述合同第十九条19.1⑤还约定,养老保险费甲方(康鸿盛公司)已统一交给耒阳建管局,由建管局返还给乙方(亨立公司)。从上述约定看,康鸿盛公司有义务交纳养老保险费,鉴于养老保险费属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收取、拨付及监管均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权。故原判决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正确。

四、启示与总结

规费税金虽系不可竞争费用,但是约定下浮,下浮并不必然导致向国家缴纳相关费用的减少,故此,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约定进行下浮。

另外,本案对造价组成部分规费中的养老保险问题,最高院明确属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收取、拨付及监管均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权,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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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税金虽系不可竞争费用,但是约定下浮,法院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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