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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在日前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公布了2016年度内蒙古人身保险十大理赔案例。这十大理赔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乘车出意外保险赔百万
客户赵某(化名)从2002年11月27日到2016年1月8日先后在中国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为其本人投保99鸿福、康宁终身、福禄鑫尊、金账户年金等15款保险产品。
2016年3月4日,赵某所乘车辆与一辆小轿车在内蒙古境内发生两车相撞事故,导致其当场死亡。中国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于2016年5月末向被保险人事故受益人赔付身故保险金共计800余万元。
案例二:高额理赔金构建生活坚固的城防
客户王某(化名)为平安人寿保险代理人,自2011年5月份先后在平安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为自己投保智盈重疾、平安福重疾、鑫利重疾、鑫祥重疾等多张保险单,保单的保障非常全面。
2016年6月,王某不幸被确诊为甲状腺癌。最终,王某获得理赔款302万元,豁免保费223万元。
案例三:快速理赔延续爱客户赞许赠锦旗
客户刘某(化名)于2016年2月25日在华泰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为自己购买安心无忧卡A款,保险期间一年,保费118元。
2016年5月4日下午4点左右被保险人刘某的儿子驾驶覆膜机在自家山坡地里覆膜,被保险人刘某站在覆膜机上帮忙,由于操作不慎覆膜机下滑到坡下沟里,刘某的儿子及时跳车,但刘某来不及反应和覆膜机一起掉到坡下沟里,被覆膜机砸伤。刘某被送往医院但已无生命体征。
5月12日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正式递交理赔申请资料,5月13日保险公司即完成系统结案,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10万元整。
案例四:合理选保体现不一样的价值
客户武某(化名)在华夏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为自己投保银行保险产品华夏一号两全保险(A款尊享版),保额49.12万元,保险合同从2016年1月2日正式生效。
2016年5月27日被保险人武某因病身故。在万分悲痛之中,武某的身故受益人从遗物中找到了一份华夏保险的保险合同。接到报案后,华夏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经审核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于2016年7月1日,根据条款约定,向武某的保险受益人赔付身故保险金491200元,保险合同终止。
案例五:快速理赔践行保险承诺
客户王某(化名)于2013年向合众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投保至尊保驾两全保险,保险期间30年,基本保额20万元。
2016年9月12日,被保险人在工地打零工时不慎坠楼,头部摔到岩石上导致当场身故。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按主合同约定退还所交保费的110%,退还保费金额8984.8元,并额外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该案于2016年9月14日完成结案,共计向保险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208984.8元。
案例六:重疾理赔金为客户延续爱与责任
被保险人程某(化名),47岁,从2011年开始,先后在新华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投保吉祥如意两全保险保额10万、祥和特享保额24万和福寿安康保额5万。
2014年1月28日,程某就医时被确诊为肺癌,2014年3月程某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共获赔914000元。
截止2016年9月,程某用于治疗的费用共计花去上百万,但终因病情恶化疾病身故。2016年10月10日其受益人携带理赔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6年10月14日保险公司完成系统结案,本案共计向程某的身故受益人赔付身故保险金876477.47元。
虽然保险理赔金无法换回客户的生命,但可以让这个家庭的2个孩子继续上学。
案例七:商业医疗保险解决百姓看病难
2016年2月17日客户徐某(化名)在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健康尊享医疗保险,保障期间为一年,住院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50万元,终身保险金额300万元。37岁的他年缴保费仅597元。
2016年6月13日徐某所修铲车发生移动,从身体左腹部及右膝关节中间压过,身体多处受伤。家属于2016年6月13日报案,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受理报案后于2016年6月14日进行康乃馨探视。
2016年10月10日,保险公司完成结案赔付。本次事故共计花费92732.57元,其中客户通过新农合报销33509.14元,自费花销451.4元(空调费、医疗废物、陪床、打印费),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58772.03元。
案例八:建筑工地风险大保险护身永不怕
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于2014年6月25日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为员工赵某(化名)投保平安建筑工程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保额40万元,保费12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主要承保施工范围内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2016年4月10日,被保险人赵某在承保工地工作时不慎从3号楼的塔吊坠落身故。平安养老保险内蒙古分公司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在2016年5月15日就将40万元赔款打入了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银行帐户中。
案例九:团体重疾保驾护航
2014年12月25日某企业在人保寿险内蒙古分公司为其员工刘某(化名)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该员工基本保险金额8万元)、“附加重疾团体保险A款”(该员工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间1年,共计缴纳保费1200元。被保险人刘某于2015年8月14日被医院确诊为“肝转移瘤、胰腺癌”并接受住院治疗,不幸于2015年11月12日医治无效身故。
2016年12月7日其受益人向人保寿险内蒙古分公司申请理赔。根据《附加重疾团体保险A款》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3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初次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经调查,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情况属实,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2016年12月15日人保寿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案例十:年缴保费仅两千出险获赔百余万
客户高某(化名)在2015年2月经朋友介绍在富德生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购买了“安行无忧”两全保险,年缴保费2415元,已缴费两年。
2016年7月22日,高某所乘车辆突然发生左后轮胎爆胎事故,导致翻车。高某当场昏迷,虽然被紧急送医,在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下仍未能挽回生命,在入院后的第四天不幸身故。10月12日,富德生命人寿向保险受益人赔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人民币100万元及身故利息人民币779.18元,共计赔付人民币1000779.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