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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l 典型案例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刑终66*号)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2014年11月27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共计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69,488.31元。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该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退赔的赃款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单位。
【上诉情况】
上诉人胡某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并希望亲属帮助她退赔信用卡透支钱款。
上诉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某家庭资产和所经营的企业资产在偿还相关银行贷款后足以清偿信用卡透支的钱款,其透支的信用卡钱款用于清偿其他银行贷款,故胡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该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该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该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44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退赔的赃款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单位。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上诉人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观点】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行为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目前国家在打击的信用卡诈骗案的过程中,以要求欠款者还款为主要目的。一般情况下,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后,看守所都会建议持卡人及其亲属进行还款,在持卡人进行还款后,大部分情况都可以进行保释。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欠款的金额是以银行提供的数据为准,而银行提供的数据一般是包含了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超限费等全部费用的总和。持卡人只能在按照银行提供的数据进行还款后,才可能进行保释。如果对银行的数额有异议,可在刑拘至法院开庭的时候再进行争议,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里呆到三至四个月方能开庭。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理解,因为这关系到量刑的轻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