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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出生的郭某和1990年出生张某康系朋友关系,只有初中文化的郭某提议以办理POS机预授权业务的方式套现牟利,二人分别以虚假的证明资料申领了8台POS机,单独或交叉使用,在短短十多天的时间内,为他人非法套现金额共计270余万元,两人共收取手续费17余万元。
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郭某、张某康为实施信用卡预授权套现行为以牟取利益,先后以自己的或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使用虚假材料,向有关银行申请在交易中可以进行115%的POS机预授权业务,然后郭某、张某康以济南市高新区某租车服务部、济南市历下区某商务酒店等8家单位的名义,向上海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申领了8台POS机。后被告人郭某、张某康以收取手续费为条件,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不同的地点、分别在上述POS机上为多个信用卡持卡人利用预授权业务非法套取银行资金;同时,为了规避信用卡大额交易的有关限制,被告人郭某、张某康将上述POS机相互借给对方交叉使用,用于为他人提供有偿信用卡预授权套现服务。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被告人郭某单独或伙同张某康等人采取上述方法,为他人非法套现金额共计1 47万余元,被告人郭某从中赚取了11.6万余元的手续费;被告人张某康单独或伙同郭某等人采取上述方法,为他人非法套现金额共计12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康从中收取了5.8 万余元的手续费。
据本案审判长王永革介绍,此案经公安部门对银行系统反映的线索进行核查时,郭某、张某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主动缴纳罚金8万元,被告人张某康主动缴纳罚金6万元。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张某康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刷卡套现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郭某、张某康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辩护人对于二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某、张某康积极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济南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 王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