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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一、委托贷款的常见形式
比较常见的形式:由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当事人包括: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贷款人,即受托银行,丙方为借款人。由甲方委托贷款人向丙方发放委托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贷款种类、币种、委托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方式、贷款利率等。根据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利息及到期归还本金。
二、委托贷款合同中应约定的主要事项:
1. 委托贷款种类:注明该贷款为短期、中期还是长期。
2. 委托贷款币种与金额:注明该贷款的币种及委托贷款的金额。
3. 委托贷款用途:在合同中约定贷款用途,是用于支付货款、补充流动资金还是用于基本建设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改变委托贷款的用途。
4. 委托贷款期限:合同中约定委托贷款的期限,并约定是一次划入丙方账户还是分次划付。
5. 委托贷款利率:利率是贷款合同的重要因素。应约定贷款的利率,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结算方式是按月结息还是按季结息还是利随本清。
6. 委托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甲方保证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足额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并出具《委托贷款授权办理通知》。
7. 贷款偿还方式:约定偿还委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并约定是以一次还清还是分次还清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还款的日期。
8. 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由乙方收取,根据委托贷款手续繁简、金额大小、期限长短收取,并约定支付的方式是一次支付还是每季度支付一次。
9. 委托风险责任:约定委托贷款到期本息不能收回的风险责任承担方。一般情况下由甲方承担。
10. 委托贷款担保:如有担保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及担保方式。甲方应与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抵押或质押合同。
11. 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相关资料,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委托乙方人丙方账户中扣取本金、利息等费用,如果丙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贷款。在丙方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出现重大纠纷,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危及委托贷款安全时,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贷款。乙方有权按甲方委托从丙方账户中扣收本金、利息等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按时存入资金,有权按甲方委托停止发放贷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委托贷款发放和协助收回手续。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委托贷款,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委托贷款,应配合贷款调查,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在自身经营方式出现重大变化,出现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时,有义务书面通知甲方。
12. 三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争议的解决等。
三、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
委托贷款一般归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因为委托贷款是一项债权,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到期应收取的金额是可确定的,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相关定义。由于委托贷款具有不同的期限,其本金应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其借款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一般来说,一年以内的委托贷款,在“其他流动资产”中列报。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报,对于将于一年内到期的贷款,应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中列报。
对于利息的核算,如果按合同、协议约定应分期付息且付息周期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应在“应收利息”项目中列示;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应列示于与对应的委托贷款本金相同的项目中。对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收入,对于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列示;相应的税金及附加在“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
四、财务管理关注事项:
1、对贷款的发放及收回等事项,关注是否存在风险。同时关注贷款发放的合法性。
2、根据贷款的期限,确认列报是否合理。特别注意对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委托贷款,应作重分类列报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3、关注利息的计提是否合理。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根据利率测算利息是否足够计提。对于未足额计提的利息,应予以补充计提。
4、关注是否存在减值准备。若预期收回贷款的金额将低于本金,应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