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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卡的人都清楚,一旦没有全额还款,累积的利息就会滚起雪球。
比如,你这个月刷信用卡消费了10000元,但是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全额还款,而是还了7000元,但银行在收取欠款利息的时候,还是会按照10000元计算。
这样的利息计算方式,会让持卡人承担高额的信用卡利息,非常难受。
好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就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审理作出规范,其中针对信用卡透支利息给出的两个方案都有条件支持“按照未偿还额计付透支利息”。
具体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针对透支利息支持两个方案
方案一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
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不支持
征求意见稿称,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盗刷举证责任明确
持卡人证明条件
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发卡行通知义务
在发卡行的通知义务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持卡人收到银行发送的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