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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斌与林某恒同属于双江镇某村村民,上世纪80年代落实生产责任制期间,村民小组将本集体所有的林地分配到各户,石片冲口一片林地由东到西依次为该村民小组村民林某平、林某太、林某瑞、林某明、林某恒分得。
2004年,林某斌分别用自己分得的别处林地与林某太、林某瑞、林某明三人互换了林地,自此,林某太、林某瑞、林某明分得的石片口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林某斌所有,并一直管理使用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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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斌石片冲口林地西面与林某恒林地相邻。2011年政府落实林权制度改革, 林某斌和林某恒都将各在石片冲口的林地办理了林权证。2015年5月,林某斌发现自己的林权证上石片冲口林地登记面积与实地不符,遂到县林改办核实,经县林改办现场调查,发现林某斌林权证中石片冲口林地只登记了一部分,另外部分林地登记在林某恒的林权证中。
因修改林权证需要双方签字同意,且该片山林有政府的生态林补贴,林某恒林权证中登记的面积比实际自己该拥有的面积大,便不同意签字改证。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8年5月24日,林某斌具状申请荔浦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某恒持有的《林权证》中石片冲口一项权属登记,将争执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确为其所有。5月25日,荔浦县人民政府立案,并指派荔浦县司法局调解中心主任张永宽(以下简称张主任)协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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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某斌与林某恒石片冲口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纠纷一案,张主任接受指派后便高度重视,与纠纷处置领导小组于2018年5月26日上山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取证。经过充分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并向该村村委会调查有关情况,最后经过仔细踏勘和对村民的走访了解,查明林某斌所述情况属实,部分林地确实登记在林某恒的林权证中。
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由张主任、林改办等组成的纠纷处置领导小组就此纠纷进村入户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尤其是做林某恒的工作。纠纷处置领导小组本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经过半个月的反复调解,案件调处获得实质性进展,6月12日,张主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最终纠纷双方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林某恒持有《林权证》中石片冲口一项权属登记的林地归林某斌使用,林木为林某斌所有。双方自行到荔浦县林业局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
二、林某斌自愿从2019年起至2024年每年付给林某恒5亩的生态林补偿款。如果政府停止补贴,则林某斌也停止补给林国恒。2018 年以前林某恒登记在林权证面积的生态林补贴由林某恒领取。
普法君提醒广大群众
关于林权登记发生的异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向人民政府申请调处;无异议的直接申请更正登记,有异议的由政府解决争议后再行变更登记;也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