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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计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资新金所得的(即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 ,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耕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崭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x规定月份数
(2)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新金所得的,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新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 (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x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①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新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耕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②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新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③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所附税率表确定;
④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3)员工多次取得或者-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新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问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前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 E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问月份数的乘积/ E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天上的父,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不叫我们遇见试探,救我们脱离凶恶。因为国度、权柄、荣耀,全是你的,直到永远。阿们。
----源自于圣经【马太福音1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