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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6年没有发出的林权证-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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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一份6年没有发出的林权证-林权证》主要内容是林权证,法治周末记者 任东杰 发自河北遵化2003年开始试点、2008年全面推广实施的农村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认为是我国继上个世纪80年代耕地家庭承包制改革后的又一个重大改革举措。,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法治周末记者 任东杰 发自河北遵化

2003年开始试点、2008年全面推广实施的农村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认为是我国继上个世纪80年代耕地家庭承包制改革后的又一个重大改革举措。

然而,在河北省遵化市化石峪村,一块400余亩的集体所有林地虽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权登记,但仍存在林权归属争议,引发一起行政诉讼,并直接导致该村3位村民被刑事拘留,从而又引发一起刑事案件。

因开矿近700亩林地被征用

此案源于石人沟铁矿因开矿需要场地排放废石而征用化石峪村的林地。

早在上世纪70年代,在离化石峪村几公里的石人沟铁矿开始开采铁矿。因为采矿筛选出的废石需要场地排放,石人沟铁矿在1975年和1980年先后征用化石峪村集体所有的林地共计691.3亩。据村民反映,所征用之地占全村农地的三分之二。

1989年,为解决村民后代生存等一些遗留问题,石人沟铁矿与化石峪村签订了《关于解决四号废石场遗留问题的协议》,该协议确认1975年和1980年征用化石峪村691.3亩土地作为4号废石场的土地使用权归石人沟铁矿拥有,但同时约定该废石场结束使用时,将废石场平整后还给化石峪村集体。

1993年,石人沟铁矿因4号废石场排满向当地政府打报告废弃该场地。1994年,化石峪村委会要求石人沟铁矿复垦4号废石场,后经遵化市、唐山市两级政府土地局批准规划、组织,石人沟铁矿配合,由化石峪村施工,两年先后完成180亩的土地复垦,已经复垦的土地,种植了栗子树,由村民经营管理,至今已20年。

林地先后两次招标发包引冲突

2005年,因复垦后的土地贫瘠,果树生长缓慢,化石峪村将该片地在乡镇府的参与下通过招标,将4号排土场承包给村民付洪春进行整理。2008年,遵化市林业局就这片土地给化石峪村进行了林权登记。

化石峪村将上述土地以2000万元的价格发包给付洪春后,村民每家分到38000元,村里也交了100万元税款,但就在承包人付洪春和其隐名合伙人整理土地后的2013年,石人沟铁矿也将该片地通过招标发包给当地的遵化市中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来整理。冲突就此开始。

石人沟铁矿招标后的2014年8月,遵化市林业局作出《关于兴旺寨乡化石峪村林权证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是对化石峪村林权证的申请不予登记,该通知送达给兴旺寨乡政府,之后乡政府通知化石峪村村委会。接到通知后,村支书袁久中召开会议说林权证废了,村民代表提出异议后,村支书让村民代表追问。

后来,村民代表和付洪春在省林业厅得知有林权证后,与遵化市林业局交涉并拿到林权证复印件。林权证载明:登记时间是2008年8月,上面有遵化市林业局、遵化市人民政府盖章,登记的林地范围是4号排土场内400多亩地,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都登记在化石峪村集体名下。

同年11月,中环公司开始施工,化石峪村村民以林权证为凭据阻止中环公司施工。中环公司报警后,唐山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介入。经调查了解,钢城分局石人沟派出所警官朱述国和徐云海以四号排土场存在归属纠纷,通知中环公司停止4号排土场的一切施工作业,中环公司也承诺在归属纠纷解决完毕之前不再进行施工作业。之后,中环公司于11月23日又开始施工,化石峪村民予以阻止。

林权登记证时隔6年被撤销

钢城分局以存在纠纷为由通知中环公司停止施工后不久,却将案件移交遵化市公安局,遵化市公安局先后将于水中、付洪强、付洪春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予以刑事拘留。

2014年12月,遵化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向遵化市林业局林政科科长李文斌调查林权证的有关情况。李文斌证明说,2014年8月,林业局对化石峪村的林权登记申请作出了不予登记的通知。当公安人员追问是否给化石峪村林权证时,李文斌又回答说办过林权证,并解释说2007年当年全市统一登记办证,业务量大,没有实地核实,就以乡镇府上报的为准进行了林权登记。

当公安人员追问如何处理已经办理的林权证时,李文斌解释说曾咨询过律师,如果林权证没有下发就视为没有林权证,并说林业局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予以撤销和变更。当公安人员进一步追问下发的通知有没有法律依据时,李文斌说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后来,遵化市林业局又向遵化市政府申请撤销林权证,该林权证于2015年5月27日被遵化市政府注销。对此,化石峪村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今年12月3日,遵化市人民法院就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付洪春、于水中、付洪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开审理,从上午9时开始一直到晚上21时,长达12个小时。审理中,三被告人当庭认为自己无罪,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

其中,被告人付洪春的辩护人、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久虎在其提交给遵化市法院的辩护词中指出,《遵化市林业局关于兴旺寨乡化石峪村林权登记问题的通知》系遵化市林业局故意隐瞒事实的文件。因为该通知是2014年8月19日作出,但涉案林权早在2008年8月就进行了登记。当遵化市林业局隐瞒林权已登记的事实被发现后,遵化市政府又过了9个月,于2015年5月27日才注销了涉案林权证。

朱久虎律师提出,付洪春发生阻止中环公司行为时,林权证还没有被注销。化石峪村和村民均认为4号废石场属于村集体所有,且在《关于解决四号废石场遗留问题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化石峪村村委会在1994要求石人沟铁矿复垦、遵化市和唐山市二级土地局批准复垦、化石峪村实施复垦、以及村民对复垦后的林地实际经营栗子树已达20年之久的事实,是《关于解决四号废石场遗留问题的协议》的历史延伸,因此化石峪村不是以欺骗手段获得的林权证。如果林权有争议,应当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的法定程序去解决,且按照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涉案林权争议解决前,中环公司无权在涉案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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