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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赖某系某木材加工厂老板,其雇佣刘某从事木材加工并为刘某购买了一份赔偿限额为8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2017年9月20日,刘某在加工木材的过程中不慎将手锯伤,花费医药费3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了刘某8万元。现双方因能否将刘某获得的8万元保险赔偿款抵扣赖某应赔偿刘某的相关损失而产生纠纷。
【分歧】
对于雇主为雇员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保险金能否抵扣雇主应给付的赔偿款的问题,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身意外险系雇主购买,雇员由此亦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故在计算雇主赔偿责任时应当将该部分金额予以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理赔与人身损害赔偿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雇主亦非保险受益人,且法律并未就人身损害获得多方赔偿进行限制,故雇员获得的保险金不能在雇主的赔偿责任中予以抵扣。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依保险合同获得赔偿与依法获得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刘某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赔偿款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刘某作为受益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即有权按照合同取得保险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赖某要赔偿刘某相应损失依据的是现有法律的规定。
第二,雇主不得作为投保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如果雇员发生人身伤害,基于雇主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只有雇员或者雇员的近亲属。雇主作为投保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也就对保险金不具有所有权,那么雇主当然不能要求以保险金来抵扣自己应付的赔偿款。
第三,人身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真正通过货币来进行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是可以同时获得保险金和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不能因受伤而获得多方的赔偿,所以就不存在将获得的保险金抵扣侵权人应付赔偿款的问题。
综上,刘某获得的保险赔偿款不能在赖某应给付的赔偿款项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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