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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黄先生承包的这片巨尾桉已成林5年多了。
福清市渔溪镇东际村村民黄先生近日向本报反映,2002年,他向村里承包了1000多亩林地种植巨尾桉。2009年,巨尾桉已长大可砍伐出售了。可当黄先生去找东际村委盖章办林权证时,却被卡住了,这一拖就是5年多,让他损失不少。原因是,原承包户认为当初村委会未召开村民大会,就重新发包林地。
“法院二审都判我胜诉了,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村民却不服判决一直阻止我办林权证。”黄先生感到很郁闷。福清市林业局林权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双方存在争议,暂时不能办林权证。
【尴尬】
胜诉却办不下林权证
黄先生告诉记者,2002年,东际村顶田门、西洋厝至小东湖两片松柏林因遭受病虫害被村委组织砍伐。“山林被砍伐后,我通过招投标,以每亩13元的租金中标了,并于2002年12月11日与村委签订了《承包营造巨尾桉林合同书》。合同约定把顶田门、西洋厝至小东湖两片林地共计1048亩面积发包给我,承包期50年(到2052年)。巨尾桉长大成林,砍伐出售时每50公斤再付给原山户6角钱。”黄先生说,“约定了租金每年交一次,我第一年向村委交了1.36万多元。”
“2003年,我开始雇人在山坡上种植巨尾桉,最多时一天有70多个工人在种树,种植1000多亩的树,光人工成本都投入了70多万元,加上其他投入,总投资100多万元。”黄先生说,“我也没多少钱,当时都是向别人借的,现在还欠债100多万。”
黄先生说,2003年村委换届选举,吴某当选村主任后,以该承包合同未经众多原承包户同意为由,认为合同无效,不肯再收他的租金。“后来,村民以东际村委会的名义把我告上法庭,2005年和2006年,经福清市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决,最终我都胜诉了,判决要求东际村委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2009年,巨尾桉经过6年多,已经成林可砍伐了,我于是去东际村委,找主任吴某盖章签字,准备办林权证和采伐证。但吴某还是以当初承包合同未经原承包户同意、当时未召开村民大会为由,不肯给我盖章。”黄先生很纳闷地说,“法院都二审判我胜诉,可是村委却不继续履行合同。”
“巨尾桉是速生经济林,一般种植6年之后就可以砍伐了。砍伐之后它还会自动长起来,可再砍伐两三次。这一拖5年过去了,现在最大的树直径有20厘米了,可是还是砍伐不了,为此,我感到很痛心。”黄先生说。
【争议】
未召开村民大会
就把林地承包出去
今年9月1日,东际村民委员会向福清市林业局打了一个报告称:“2002年,我村与黄先生签订的营造巨尾桉合同,因历史遗留问题,与村民存在较大争议。经镇、村协商无果,为避免发生严重后果,有关发放林权证问题请慎重。”福清市渔溪镇林业站对该书面报告签注意见为“情况属实”,渔溪镇政府表示:“同意林业站意见。”
记者电话采访东际村村主任吴某,但其接听后,得知是记者,便挂断了。随后,记者又采访了该村村书记吴志强。
吴书记告诉记者,村民主要的意见是:当时的村委会重新把林地发包给黄先生,但未召开村民大会,原众多承包户表示希望自己的林地自己来种果树,一直也在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个问题。由于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存在争议,所以村委会也不能给黄先生办林权证盖章签字。
【症结】
林权登记条例规定
无权属争议才能办证
9月22日,福清市林业局林权登记中心回复黄先生称:“你与渔溪镇东际村集体承包的山地,因利害关系人渔溪镇东际村委会于2014年9月1日会同渔溪镇林业站和渔溪镇政府证明你所申报坐落于渔溪镇东际村的林地,山林权存在争议,根据《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登记,核发《林权证》:(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四至界线、林种、面积等事项准确;(二)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宗地附图界线清楚,与实地相符合。由于本宗不符合《林权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三)款中的规定,故不予进行林权发证登记。”
“8月26日,我们工作人员到东际村林地进行现场勘测时,一些村民向我们反映诉求。”福清市林权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林地承包户黄先生与其他村民通过协商,解决好相关权属争议。“根据《林权登记条例》规定,对明知存在权属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办理林权登记的,相关人员会被处罚的。若无争议了,我们立马可以按相关程序为黄先生办理林权证。”
【“祸根”】
当初承包程序不严
造成历史遗留问题
该负责人也表示,2002年前后,当时福清的一些村委会把林地发包给承包户时,程序没有现在这么严格,很多都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只是找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开会通过一下,这确实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