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返回目录:理财保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经济往来中的常见行为。《刑法》分则第四章共有14个罪名与之相关。上世纪90年代,在特殊的背景下,重点打击偷逃税款行为。
从税法的角度,实物流、现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否则就是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涉嫌犯罪。
虚开发票作为危害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尤其是打击的重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所谓“虚开”行为的认识的加深,现在越来越多的所谓“虚开”行为已不在被认为是犯罪。
一、不以欺骗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可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挂靠经营的,可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号”《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
三、只要有实际经营的,也可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确有虚开行为并且已经抵扣税款,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税款目的的,也可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催孝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五、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4)179号”《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的电话答复》
以上,是几种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以及最高院确立的裁判规则。总之,此类案件已经不在机械的适用《刑法》法条最初的规定,这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