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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房间被偷拍能维权吗?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如何界定,能否把网络社交平台信息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围?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等围绕草案中的热点内容,提出各自的真知灼见。
1、个人信息保护
建议将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网络社交平台信息纳入
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此外,还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
因此,草案三审稿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对此,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表示,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还应进一步扩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说,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仍有所缺漏,与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还不完全吻合。他举例,如自然人的帐号和密码、病史和健康状况、金融信息、通信信息和联系人、未成年人信息等信息。根据当前实践发展,是否可斟酌也予以保护。建议对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的内涵和范围再做研究并适度扩大。
现如今,手机是当今社会最为依赖、使用最频繁的电子设备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毅表示,在安装部分手机APP当中,用户常常被要求开启照片、通讯录、位置信息、设备信息等权限,以及捆绑广告插件、使用云服务等情况,用户一旦拒绝便无法使用相关的APP。因此,他建议针对上述情况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充实完善相关内容,使法律文本更加明确具体,对相关行为予以规范和限制,使广大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左中一则表示,现在无现金支付已经成为生活的常态,不少个人财富都是通过电子信息呈现的,金融信息在个人信息当中的比重也非常大,建议对这部分内容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梅则说, 建议在“电子邮箱地址”的后面增加“网络社交平台信息”。因为目前人们使用微信、QQ、微博、QQ空间、知乎、抖音短视频和虎扑社区等网络媒体社交平台进行工作和生活交际比较常见和频繁的,其中涉及自然人不愿为外人知晓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需要法律保护。
2、私密空间
建议将出租屋纳入私密空间,禁止私装摄像头偷拍
在草案此前审议中,有常委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意见。草案三审稿因此对隐私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说,最近网上更多的是偷拍摄出租屋,出租屋既不属于自己的住宅也不属于宾馆,是个漏洞,建议把“出租屋”补充进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长河则建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第812条中第1款“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建议修改为“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们的住所等私密空间”。
3、捐献遗体
建议政府印制捐献卡,鼓励愿意捐献人士生前卡上签字
草案此前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建议对这一概念定义予以界定,明确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草案中因此增加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而草案二审稿之前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作了规定。有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此次草案三审稿因此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这条规定还意味着,如果配偶等主要亲属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或很难进行遗体捐赠。
关于人体器官等的捐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举例,在香港有个做法,就是由政府印制捐献卡,方便鼓励愿意捐献人士生前在卡上签个字,同意死后他的遗体可以捐献出来。他去世后政府方面就可以把他的遗体捐献出来作为医学用途或者器官捐赠的做法。“当然不一定写在条文里面,但是如果能够在社会上推动捐献遗体的做法,会有很好的正面作用,也方便愿意捐献的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则认为,对死者的遗骨和骨灰受到侵害的,也应予以保护。他建议在三审稿第1章“一般规定”777条 “遗体”之后增加“遗骨和骨灰”。“理由是死者的遗骨和骨灰,作为特殊的物,具有社会伦理意义特别是人格象征意义或人格利益。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更多。如恶意挖掘、扬弃、污损、甚至泼尿撒粪死者骨灰等。对死者的遗骨和骨灰,建议与死者的遗体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包程立